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缴费申报单位(公章)单位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申报日期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一、法律、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第 259 号令 )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 号令)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关问题的通知》 ( 晋政发 [1999]13 号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 晋政发 [1998]21 号)
5、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及相关解释。
6、《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4号)
二、相关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4、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5、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缴费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7、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单位:人、元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缴费申报单位一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