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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通过设立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村试点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解决农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帮助农民创业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基金通过金融扶持方式,以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协助信用村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农户创业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政府出资、集中信用村对口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抽取自然村高新区补贴进行补充等方式,成立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担保基金专户资金仅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或贴息外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担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额度内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所在信用村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成立担保基金的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信

— 1 — 用村信用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推荐给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由镇农村信用社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用村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被评为较好以上等级的信用农户。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农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信用村整体授信额度内,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万元;优秀Ⅱ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优秀Ⅰ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具体由农村信用社掌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相应档次的优惠利率,实行按季清息。对信用村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的贫困户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贴息,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 — 2 — 的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在贷款发放前按1年、半年或季度到达贫困户在贷款信用社开立的账户,由县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农村信用社在账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 申请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信用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信用村所在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贷款证,视扶持项目开展情况予以使用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信用户发展种养、购买生产工具、加工储运、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县扶贫办

— 3 — 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放款计划与贷款覆盖面。从信用村评定挂牌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提交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达到90%。

第十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贷款风险控制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本金未批准延期且逾期超过30天或欠息超过90天无法收回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担保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延期期间的50%至90%的贴息继续由帮扶单位或个人帮助解决。

2、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则通过社会求助或由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救济帮扶,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额偿还,剩余不足部分再由担保基金承担。

3、经批准两次延期未能偿还也未获得救济帮扶的不良贷款, — 4 — 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等有关资料,按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按规定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手续。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贷款使用及还款情况接受县扶贫办、镇政府、农村信用社、村委会监督管理。

(二)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信用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汇报本辖区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4、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后,扣除该村每年的高新区分红补贴或村集体的其他收入以弥补损失的担保基金,直至全部弥补担保基金的损失。

(三)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

— 5 — 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四)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监测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担保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相匹配。

3、审查信用户发展生产项目的可行性,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

4、按规定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在专户留足担保资金。

5、参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6、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五)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对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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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担保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的依据。定期召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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