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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经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

第八条市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中心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中心其它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⑴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⑵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⑶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五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中心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有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每年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5%,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担保中心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年度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拨付。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八章 风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⑴听取和审定市担保中心的执行情况报告;

⑵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⑶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⑷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⑸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受托管理的市担保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办法的修订须经扬中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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