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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吕燕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二方兹同意租赁条款如下:

一、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 南山 区 华侨城 路 湖滨花园 潋芳阁14B、建筑面积 115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及其设备(见附件)在现有状态下(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为准)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房地产用途: 住宅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租赁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9 日止。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因该租赁房地产产生之一切费用)。

2.2甲方应结清完所有费用后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予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如在此之前有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等欠款,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而由乙方垫付的,乙方有权在租金中扣除。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须经乙方同意,且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租金

3.1租金每月为 人闵 币 玖千元 元整(小写:9000 元 );乙方应于每月 12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3.2乙方应于 2015 年 6 月10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玖千 币 元整(小写: 9000元 )。

3.3租赁期间,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清洁费、水电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杂费,均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保证金

4.1乙方应于2015 年 6 月10 日前向甲方支付2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 人民 币 壹万捌千 元整(小写: 18000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4.2 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原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但如乙方存在未结费用,甲方有权在该保证金内扣除)。

五、双方责任

5.1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甲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甲方须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其它损害赔偿,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在使用该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5.5 签署本合同后,乙方不按约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乙方须支付甲方 币 元整(小写: )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未满,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金额达 币 元整(小写: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仍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5.6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该租赁房地产,并限于乙方在 天之内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租赁房地产。如乙方不交回该租赁房地产的锁匙,甲方有权会同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租赁房地产内,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对欠租和有关费用有权进一步追偿。

5.7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5.8 租赁期间乙方是否享有转租权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项:

①乙方可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②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物业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③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5.9 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将该租赁房地产交付予乙方使用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币 元整(小写: )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已支付租赁保证金的,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六、合同终止

6.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在乙方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后 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予乙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6.2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七、其它

7.1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在深圳市 区。

八、备注: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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