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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二章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广播和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导线传播声音或图像的现代化的大众传播手段。广播电视的行政管理,包括对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对广播电视的频道资源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

目前,规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级以上广电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电行政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筹建。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应经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以及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广告等,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2000年6月,在河南省兰考县和山东省东明县的交界处,出现了一家私人办的“东兰电视台”,信号覆盖周边直径20公里,占用了兰考教育台的频点,每天从早上六七点播到深夜十二点,播出内容除各种影视片、歌曲、戏曲外,还有广告。在查明事实后,2001年2月,兰考、东明两县广电局协同公安部门,对该台进行查封,并对非法播放的设备异地封存。

2004年6月,河南省台前县和山东省梁山县的几名农民在两省交界处自办“河山电视台”,并自封“台长”“总编”等。该“电视台”于6月初开播,并试图以广告及点播节目谋取不正当利益。6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南台前县和山东梁山县两县广电、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查,这家“电视台”未经任何管理部门审批,属非法行为,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台前、梁山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稳定,也被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二、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市辖区、乡、镇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电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站应转播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三、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管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委托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四、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向地(市)级以上广电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依法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审查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审查引进剧;审查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省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六、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广播电视站,应按照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台其他节目。在转播中央台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各电视转播台、差转台不得自办节目。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必须安排专用频道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教育部办的电视教学节目,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七、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

(一)一般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或栏目;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2003年2月25日凌晨0时16分,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道《心灵之约》正在直播,有关自称“日本人”的听众打电话进来,报名为“小原晋太郎”,同节目主持人交谈,他称中国人为“支那”,辱骂中国人是“支那猪”,“中国人是最劣等的民族”等,时间长达7分钟,引起听众强烈不满。经省广电厅调查,定性为“严重政治事故”,主持人和导演都受到开除处分。而所谓“小原晋太郎”实为中国人。

(二)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也是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包括:以奖品或奖金等各种奖励手段吸引听众、观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节目、参与评选、竞猜问题、抽选幸运听众、观众等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电话和手机号码作为幸运听众、观众,并给予奖品或奖金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以有奖竞猜活动为内容的广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属网站设立的有奖竞猜板块及作为节目外延的互联网平台等。 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节目要按程序报批,开设这类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有电话和手机短信的选择、编辑、审查和播出责任。

广播电视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节目。各类节目、栏目不得以赈灾、募捐等公益名义开设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活动。

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须出自节目自身内容需要,须与节目整体风格一致;不得影响正常节目的播出;竞猜题目不能单纯以赢利为目的;不得以高额奖品和奖金迎合或诱发听众、观众的投机、博彩心理;一般节目单个竞猜奖项的奖品、奖金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要向听众、观众说明参与方式、参与程序、资费标准、资费收取方式,表述不得产生歧义;介绍相关奖品时,不能对商品作除名称、商标展示播出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宣传;题目设置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决定;少儿节目设置有奖竞猜活动以及益智竞赛类少儿节目,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奖品价值不得高于其他节目奖品价值,奖品用途应与少儿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

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含有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涉及政治性、敏感性内容;慎重把握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不得含有煽动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不得围绕灾难事件、伤亡事件等负面信息内容设置竞猜题目;不得含有侮辱、歧视、调侃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内容;不得含有格调不高、内容不雅、庸俗无聊的内容;杜绝色情、淫秽、性暗示和含有暴力、血腥、凶杀、教唆犯罪的内容;法制类节目和涉案、恐怖、凶杀类影视剧,不得竞猜案件细节、侦破手段、恐怖内容等;不得涉及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不得含有解析姓名、出生日期、测算命运等内容;不得含有赌博及酒精、麻醉品和烟草消费等内容;不得宣扬摆阔、奢侈浪费等行为。

含有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30分钟以下的节目,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只能播放1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的节目,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可以出现2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60分钟以上节目,每超出20分钟,可出现一次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但最多不能超过5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电视剧只能在播完一集之后,播出一次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内容,每次播出时长不得超过20秒。

2004年6月10日,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遇恐怖袭击,11名同胞遇难,4人受伤。国内媒体纷纷在报道中对阿富汗的恐怖组织表示了强烈谴责。但是,上海一家电视台却在节目播出中打出滚动字幕——发送短信到×××选择中国工人遇害的袭击者:A,基地组织;B,东突分子;C,当地势力。并承诺猜对者可获美国十日游,每天产生一名幸运者。

2004年9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4套“今日关注”栏目在关于俄罗斯北奥赛梯别斯兰市人质危机的报道中,滚动播出一条有奖竞猜信息,猜测人质危机死亡人数:“俄罗斯人质危机目前共造成多少人死亡?选项:A、402人;B、338人;C、322人;D,303人。答题请直接发短信至:移动用户发答案至×××;联通用户发答案至×××”。

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一)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广电部门管理。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应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广播电视有线传输覆盖网建设

原信息产业部与原广电总局在1999年就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达成共识,分为两个层次: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电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应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电行政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部门统筹同意;入户部分,由广播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进行安排。

(三)广播电视有线传输覆盖网管理

广播电视有线传输覆盖网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城市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覆盖本行政区域,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城市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不得向社会联网。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已通达的社区,原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传输器材管理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九、卫星广播电视管理

(一)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的活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副省级城市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应向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覆盖的总体规划,统一代理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可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由省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级广电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经审查批准,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电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十、移动数字电视管理

开办移动数字电视必须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批准;移动数字电视接收装置的安装范围,限于公交车、出租车、长途车等交通工具,不得加密播出。

移动数字电视的开办机构,限于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该机构应在整体实力、节目制作能力、投资能力、完成宣传任务等方面居同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前列;开展移动数字电视的城市,公交车数量应不低于2000辆,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的建设符合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的要求,集成发射平台建设和有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要求;有开展移动数字电视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节目定位以资讯、娱乐等小板块节目为主。

移动数字电视节目的宣传编辑权必须掌握在广播电视管理和播出机构手中,由移动数字电视开办机构直接负责,不得以任何名义放弃这些职责或由经营方取得控制权,不得将移动电视节目的宣传编辑权交由公司运作。

每个开办移动数字电视的机构原则上只能开办一套面向公交车等人群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频道,不得播出付费节目频道。移动数字电视开办机构可组建公司,负责移动数字电视的节目制作、广告经营、业务推广和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业务。这类公司如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广播电视系统内机构必须控股51%以上。

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应由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传输机构建立,所建设的平台应对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开放。鼓励省、市节目播出机构在同一城市内使用一个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传输节目。鼓励不同区域在移动电视业务上强强联合、跨区域运营,加快发展,积极占领新媒体阵地。

针对市场出现的用CF卡、硬盘、局域网等非地面数字电视技术面向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人群播出节目内容的情况,广电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其内容安全性的监管。 十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获得《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无线电台,应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十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和广播电视监测设施。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应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参与节目播出或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的规定或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禁止的内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发现异常信号时,应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十二章答案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存货

第十二章 调查报告

第十二章 保安

第十二章 防暑降温

邓小平理论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物业管理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学习心得体会

会计基础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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