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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加盟商律师函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1: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8)浙*律函字第16号

***先生:

您好!

本律师受义乌市众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奇公司)的委托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就您违反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众奇公司拥有的“珍妮芬”商标、标识一事,向您发函如下:

2017年7月27日,您与众奇公司签订了一份《“珍妮芬”品牌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众奇公司将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珍妮芬”商标内衣品牌授权您开设的加盟店内依法使用(店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酒街),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

根据加盟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 “珍妮芬”商标。本合同终止7天内,乙方自行拆除店铺带有“珍妮芬”商标、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及对甲方的商标侵权,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品牌保证金及在公司的余留款。

加盟合同第十三条第4款:乙方将撤店前、撤店后的门头、形象墙拍片并传至公司指定QQ,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违反甲方的有关规定,在甲方核实情况后1个月将品牌保证金退还至乙方。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及在公司的余留款并缴纳违约金10万元至甲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您应当及时撤店并自行拆除所有与“珍妮芬”商标标识有关装修装饰等材料,但众奇公司区域督导巡查时发现,您在合同到期后并未撤店,仍在继续使用着 “珍妮芬”加盟店所使用的所有商标、标识,众奇公司发现这一现象后,立刻对您进行了口头通知,要求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及时对您的违约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实地取证,掌握了您违法使用“珍妮芬”商标、标识的确切证据,现众奇公司已正式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

考虑到您的商业信誉,避免您因违约和违法行为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损失,本律师希望您在收到律师函后尽快与众奇公司或者与本律师联系,并承诺立即撤店,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本律师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众奇公司的合法权益。

谨此! 顺颂商祺!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10月 15 日

**律师电话:137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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