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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准能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华准能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员工。

员工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年休假权利;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当年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满10年或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应分段计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员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员工在公司或者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计算为工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应根据员工的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由公司认定。

第七条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及各单位自我解困、离岗休假等长期不在岗人员(超过6个月),重新上岗工作后,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确定。

非全日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 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假期和公司规定的疗养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

2 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

5.当年缺勤超过3个月(依法享受的假期、病假、公司疗养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假期除外)的。

6.因违纪、违法被停职审查或受行政、司法拘留等处罚当年累计超过20天的。

员工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公司原则上实行全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适当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单位安排年休假须考虑劳动用工需求、安全生产需要与员工年休假的关系,应确保生产安全及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各岗位员工的年休假时间,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段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员工和单位协商分段休假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及连续生产作业人员,应尽量避免在法定节假日及前后集中安排年休假。

3 第十三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年休假。

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或少安排休假天数及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员工花名册,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伤当年无法享受年休假或者当年分段休年休假因工伤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初次认定)满后安排补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员工年休假假期的安排工作,并将年休假假期安排表(花名及时间等项目)进行公示,同时做好年休假的日常统计。

第十六条 公司年薪制人员当年的年休假安排,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原则上不得安排单位班子成员两人及以上同时享受年休假。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直属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享受年休假应提前3天向公司主管领导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主要负责人休假前须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公司专家、一级师以及大准铁路公司、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职级为公司部门副经理级(非单位班子成员)人员,享受年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单位科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由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年休假时,应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批。

4 第十七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年休假安排的,应征求员工本人意愿,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批执行,并在本年度内重新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期(包括分段享受的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销假手续。员工年休假的请销假手续应附帖在考勤表上一并保存。

员工年休假假期结束未按时销假返岗工作,又没有办理其他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包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收入)。

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年休假期间,按公司核定当年的工资标准,单位依据内部分配办法发放工资;其他员工休假期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员工年休假期间,停止发放班中餐及免费班中餐。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作原因,经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未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不包含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 单位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或员工本人基于各种原因不享受年休假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工作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在当年底或下年初统一清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发放。

计算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除以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评先(评优)奖金等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单位如遇重要工作等事项必须员工本人处理的,员工在接到单位通知后,应尽快返回单位处理事务,中断休假少休的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安排补休;年度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如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在下一年度补休,否则,在当年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

6 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在办理调转手续时,原单位应出具员工在本单位期间的考勤和享受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员工享受年休假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年休假的薪酬待遇标准,按照公司劳务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安排情况应当抄送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实施和落实工作,应认真做好员工年休假的请销假管理以及统计报表和台账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要适时掌握单位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岗位、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休假实施细则,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负责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员工年休假的执行情况,落实员工的年休假权利。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中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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