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秋季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及
抛入水体污染环境的通告 *政规〔2012〕6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今年秋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及抛入水体。现将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全面禁烧禁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将其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污染环境、阻碍交通。
二、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是秸秆全面禁烧禁抛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的各项防控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层层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市环保、农业、农机、水利、水产、公安、安监、交通、监察等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对各乡镇实施禁烧禁抛情况进行督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焚烧及抛入水体对环境的危害、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把秸秆全面禁烧和严禁抛入水体列入乡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性。
五、全面推进秸秆收集网络的建设,积极推广秸秆机械打捆收集。
六、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倡秸秆养畜、秸秆气化、秸秆编织,鼓励开展秸秆工业化固化成型,进一步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抛入水体污染环境的行为,市环保、农业、农机、水利、水产、公安、安监、交通、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即时扑灭火点,清除弃置秸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依法当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秸秆全面禁烧禁抛防控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行政村以及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