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树立水行政执法形象,保障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文明、规范,并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农水科、审批科、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土保持办公室,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自承担的水行政执法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
1、执法机构名称、电话及负人;
2、执法依据;
3、执法主体资格;
4、执法内容;
5、执法范围及权限;
6、执法程序;
7、收费项目及标准;
8、执法责任及责任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布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
对人公布。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示内容应制成公示板,在本单位所在楼层显著位置或办公室上墙公示。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公示内容有变动的,必须及时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重新公布。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实施公示制度情况组织评定,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保证公示制度顺利进行。
第九条 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机构要聘请公示制度评议监督员,以保证公示制度的落实 质量。
第十条 公示板的尺寸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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