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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立宪》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迟到的立宪

——读《比较宪法》第六编有感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远文化的大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一直以“天朝大国”自称。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了我国的国门,我们才发现自己早已在历史的长河中落后于西方世界。康有为在一百多年前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说道:“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立以宪法开国会之故”。由此可知我泱泱大国没落的原因:我国没有一国之母——宪法。

宪法的特性具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就其形式而言,近代的宪法一般含有一下一种或两种特性:一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变更异于普通法律。而就实质而言,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且在规定国家根本组织之时,也赋予人民以直接或间接参政的权力。因此,无论就形式或是实质来说,中国的立宪运动都仅始于1904年日俄之战之后。由于日俄之战中弱小的日本的胜利,让中国一般知识阶级认识到专制政体不能自强,于是颁布宪法,召集国会的思想成为了社会热烈的呼声——这便是中国立宪运动的开端。 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产生于1980年,相比较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来说,可谓是严重的迟到。而在同日颁布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中确定了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之后改为5年),但当时的中国哪里容得下这9年的立

宪期,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彻底推翻了软弱无能的清王朝。

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约法》中确立的“主权在民,人民一律平等”以及“保护人民各项自由民主权利”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是我国立宪史上的一大进步。而由于局势的各种动荡,我国的立宪史又进入了一段艰难的历程。先是袁世凯的干预导致在他死后各地军阀纷纷假借制宪以争夺权力,整个中国融入一片黑暗之中,之后又是北洋政府暗箱操作使曹锟成为了“贿赂总统”,并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了“贿赂宪法”,直至1928年六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才使这一黑暗时期终结。

然而立宪的道路并没有随着北京政府的俱灭而变得通畅起来: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蒋介石提出的“以党治国”的方针制定了《训政纲领》;1931年又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一约法仅仅是为国民党***和蒋介石独裁统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1946年11月5日,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而这部名为实行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实则采取总统独裁制的宪法成为了旧中国制宪史上最后一部失败宪法。

宪法乃一国之母,我国迟到的立宪进程让中国明显处于弱势,以致被强国欺压,好在这迟到的立宪终究是就回了这历史悠久的国家。从今天看来,在宪法领域先行的英美日都在立宪后远超中国成为世界大国,可见立宪的有无,先后和优劣都对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宪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宪法有强国的作用,但在利用

宪法的强国作用时,必须要把宪法放在首位。宪法其本身的价值在于宪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对人民权利具有保障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实行宪法的时候应当通过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来进行国家的富强,而不能一味的追求国家强大而把宪法单纯地工具化,使之成为独裁的手段从而伤害公民权利。

近现代文明的精华在于国家宪法化,在于国家服从宪法,宪法支配国家。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但国家又是一种不得不需要的存在,它既有保护人民权利的能力,同时也侵害着人民权利,这是就需要宪法进行干涉,以法律的形式控制国家。在宪法和国家的争斗过程中,一旦国家成为本位,宪法也会随之扭曲,使社会陷入不安定之中,明治维新中的明治宪法便是最好的例子。明治宪法虽然让日本走上强国之路,但其以国家为本位,最终成为了帝国主义的帮凶,导致了其自身的毁灭。中国的《钦定宪法大纲》也正是因为是以皇权为本位,才无法获得群众的支持。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其灵魂是人权和民主,人权先于宪法而民主检验宪法,没有人权和民主的宪法就像是一副空壳,没有任何作用与价值。宪法必须服务于国民的人权和民主,因为国民是宪法力量的直接决定因素,国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国民的依靠,而宪法则是连接国民和国家的重要存在。一方面,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保障国民权利,另一方面宪法通过保障国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样的以国民为本位以利益为本位的宪法,才是真正利国利民的宪法。

在确定了宪法的本位之后,还需要明白的就是宪法必须是一个动

态的宪法,一方面它必须要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它必须要适时变迁。对于违宪行为必须进行审查,而关于宪法的修订也要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虽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保持其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必须是相对动态的。僵化的宪法不仅不能保护好其本身的稳定性,相反还会给国家带来动荡。只有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进行统一,才能让国家平稳高速发展。

从中国迟到的立宪过程中来看,只有国家以宪法为本,宪法以国民人权和民主为本,才能让国家得以长久发展。历史向我们证明,任何一专政独裁为目的的宪法都将导致国家*直至政府解体。只有动态的民主的宪法才能长治久安,达到强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邓联繁:《宪法与国家命运之间关系的历史考察》,《船山学刊》2009年第1期

3、邓联繁:《迟到的清末立宪—清末立宪的回眸与反思》(此文系韩大元教授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次07BFX07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4、《旧中国制宪史述略》,中国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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