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分类及流程
一、信托产品示例
(一)房地产信托
(二)基础设施类信托
(三)股权类信托
(四)矿产能源类信托
(五)收益权类信托
(六)银证信类
(七)阳光私募类信托--略
(八)其他类
二、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其设立流程是不同的。以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例,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产品审核、产品推介、产品成立四个部分。
(一)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是指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该与受托责任规定、交易 1
结构设计、投资估值模型和各类协议准备等关键交易要素紧密结合,深刻理解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和运作方式,以维护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最终要在受托责任规定、交易结构设计、投资估值模型和各类法律文本的保护性条款中反映出来。
(二)信托产品的审核
分为产品立项、产品文件的制作、产品审批等环节。
信托产品立项是在前期广泛的项目调研基础上,业务承办部门就拟受托承办的信托项目确定产品框架,撰写立项报告,同时对该产品的销售、营销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般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文件内容应包含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项目报审阶段,由合规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意见;由风控部门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评估,并出具风控意见。之后,项目材料提交至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三)信托产品的推介
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销售(即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人员直接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二是代理销售(即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同时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
托计划的资金收付)。
(四)信托产品的成立
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单一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至少应载明信托产品的名称、期限、成立时间等关键要素。成立后还应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事后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