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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

经济学092班 李世杰 091958 摘要:本文通过解释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阐述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发现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失灵问题,提出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后果,总结出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的原因,并且以现状和问题为依据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于达到解决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政府采购失灵,委托代理失灵后果,委托代理失灵解决方案

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有效地保护了民族产业、强化了宏观控制,进而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先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现状进行一下分析。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并于2003年正式颁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不少的缺陷,信息不对称,程序不透明等等很多问题,这都将会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进而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失,如重庆市纂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辽宁省沈四高速公路青洋河大桥局部塌陷等事故,这都与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信息不对称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不仅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给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发生。

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政府的采购活动中,有涉及很多的关系人,纳税人、政府、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机制下,这些6关系人存在着

以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形成了一条委托代理链。

1.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委托人,也就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和供给者——纳税人,纳税人通过纳税将资金委托给国家的管理机构——政府。同时也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政府,也就是让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个人无法或者不愿从事的领域进行调控。这样就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一级代理关系。

2.由于政府需要管理的领域过于宽泛,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政府便根据职权划将政府分成各种部门,将财务方面的职责委托给财政部门。这样就形成了政府——财务部门的二级代理关系。

3.而财务部门又需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供应商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审查,采购官员的培训和管理,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采购统计和公布等职责,它也不可能包揽一切职责,所以政府财务部门又会划分出专门的采购代理机构,由其进行各式各样的采购。这样又形成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三级代理关系。

4.最后,采购活动必然是由政府采购机构内具有专门的专业知识的政府采购官员来执行,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商谈各项采购事宜。从而形成了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的四级代理关系。

综合以上的分析,在政府采购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这样一条委托代理链。在这个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纳税人,它是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是最初委托者,采购官员是最终代理人。但是,作为初始委托者的纳税人在整个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却没有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条委托代理链中,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具有专业知识,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官员,由他们与供应商发生交易行为。我们始终相信政府的采购官员是理性经纪人,他同样会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当决策时面临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他们不可能严格遵守政府法规而不去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正是由于政府采购中多级代理链的存在,每一级代理与委托的利益总是不一致的原因,从而导致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中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问题,也就是政府采购委托失灵。

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的原因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下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的原因:

由于种种原因,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产生代理失灵问题,使得各层代理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下一层的代理合谋,或者与供应商相互串通,这最终导致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也就是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方面,委托代理失灵问题主要就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在政府采购这个委托代理运行中,谁对政府采购的运作拥有的信息越多,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及其执行中就拥有更多的潜在优势。由于政府采购这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性是很强的,而代理人特别是政府采购官员,他们作为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一般都会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而委托人要获得专业性很强的政府采购信息,就必须付出比代理者高很多的代价。另外,对于各级代理人之间的合谋,委托人也是很难察觉到,而且即使可能察觉到,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而定。譬如,采

购的范围、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限额标准实际上都是由代理人最终决定。由此可见,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代理人最终偏离委托人的委托目标提供了很大的可能,而正是因为这种出现偏离的可能使代理人可以尽情的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导致了委托代理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

另一方面,委托人监督的机会主义导致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的失灵。为了保证政府或政府的采购官员不折不扣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执行采购权力,委托人就必须对采购权力的委托代理的运作进行监督。然而,由于这部分委托给采购官员的采购权力已经从私有产品变为公共产品,所以,采购权力的委托代理运行产生了较大的外部性,造成委托人对采购权力代理人的监督不力。其原因如下:一是监督成本过大,在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的采购权力委托代理之间,由于采购权力是多层委托代理下来的,随着委托代理的链条逐渐增大,相应加大了采购权力执行监督的成本。二是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采购权力的委托人是广大的纳税人,但是每个人置于公共领域的私有权利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委托人都没有监督的积极性。首先,虽然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失灵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平均分摊到每个委托人身上的损失就比较小。其次,每个委托人监督采购权力执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部分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对自己来说则非常大,并且即使他监督得很好,或者保证采购官员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去执行采购权力,或是查处了采购官员腐败,但他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是非常小的。这对于符合理性经纪人本性的每个委托人都是得不偿失的。这样监督者就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就不会想尽办法去降低或改善监督成本。所以,每个人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希望别人来监督,自己“搭便车”坐享其成,最好导致无人监督。最后,在多重委托代理的情形下,不同的委托人之间享有的信息是不同的,而且各个委托人很难在合作利益的分配上达成一致,因此在广大委托人之间采取相互监督的选择性激励政策也是非常困难的。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的机会主义,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产生代理失灵问题,使得采购官员追求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供应商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以寻租和腐败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

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的后果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也就是委托代理失灵问题的后果。

首先,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有利可图,供应商就必然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来游说政府采购官员,利用礼品和金钱疏通层层关系,使官员参与寻租并接受租金;而政府采购官员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设租时也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用于使供应商支付的租金达到自己的期望,同时还需要用于掩盖自己的不良行为;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又必须花费时间精力等资源用于对这两种违规行为的监管。而这三种成本的支出都是市场经济中所不需要的。相对于人类来说本来社会资源就是稀缺的,如果将时间、精力和金钱等社会资源用于这种非生产领域,那么这带来的只能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其次,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完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于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寻租的供应商不仅获得了销售量的增加,实现了正常的生产利润,而且通过寻租活动

又实现了额外的非生产利润——租金收入;而非寻租供应商,因为寻租供应商而失去了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应有份额,从而导致了正常的生产利润不能完全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权衡一下,必然导致所有供应商都去选择寻租,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

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的解决方法

既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也就是委托代理失灵问题会造成这么多的不良影响,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到一些方法来防止它的发生。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是依法规范和运作的,建立完整统

一、协调一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实践证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够科学严谨详细,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一部分人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恣意寻租。因此,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应该制定大量配套的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招投标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评价标准和程序的规定、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定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使得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包括政府在内,都能在法律程序和框架内追求自身无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以形成一种有度、均衡、恰当的社会制度,来保证决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采取创新的采购制度,减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创新,它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动,为供应商提供了良好的竞争平台。具体的采购需求信息,供应商参与投标要求,已发生项目的评标、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机构介绍等信息都会在政府采购网站上详细发布。并且,供应商从政府采购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任何有意参与竞标的都可以从政府采购网站上直接下载投标的相关文件,然后把竞标文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直接传给政府。有意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成为会员,然后登录进入网站的“竞价采购”页面在线竞价。这种信息完全公开的形式,让每一个供应商都能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并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竞争,避免了为获得内部消息的各种暗箱操作,尤其是采购过程、采购标准、成交原则和成交结果的公开,往往能减少不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减少寻租行为。

采取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由财政部门、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评估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均衡,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追踪监察。同时,要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的传播和社会舆论引导作用,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还要强化和调动公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对寻租行为进行检举。总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对政府采购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样才能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产生威慑力。

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减少和消灭信息不对称,对政府采购进行全方位监督等行为,来有效减少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和腐败行为,解决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1)郭平,洪源。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企业经济,2004。

(2)邹进文。政府采购的经济学透视。当代财经,2002。

(3)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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