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须
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览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房改部门审批同意书或出具的证明(准购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单位存量公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如购买存量房须政府房改部门签字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付款收据及复印件、政府房改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
3、购买二手房和拍卖的房产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房屋买卖合同(或双方购房协议) 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夫妻证明及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
复印件。职工配偶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夫妻证明及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5、购买拆迁安臵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拆迁安臵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补交超面积房款的发票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6、自建、翻建住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复印件、与施工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7、大修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市、区县级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及每户分摊标准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离休、退休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离或退休证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或期满合同协议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出国出
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若为银行贷款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打印的还款付息凭证(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在还本付息时提取;分期还本付息的,在还贷后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余额时提取、支取审批表、职工配偶同时提取的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
备注:A、全部提前还款的:可供支取的公积金额度等于所欠银行贷款金额,另需提供银行的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B、部分提前还贷的:需提供银行同意部分提前还款的证明(需银行盖章),另需提供银行的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C:以上A、B中若银行不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若为省直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
另:购房须提取公积金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办理贷款手续之前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因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个人公积金帐户自动冻结,冻结后个人帐户余额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
(六)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及工资收入证明、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租金的证明及复印件(每年12月份办理)。
(七)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写一份协议就公积金的继承分配达成一致,并指定办理人;死者单位在协议上加盖行政公章,所有继承人签字。或者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2、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提供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如已离婚者另需提供离婚证)、独身子女证等
4、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支取审批表》死者单位盖行政公章(本表一式三联);
6、每周周一至周四下午四点以前由家属指定办理人或单位专管员同时前来办理
(九)职工因工作市内调动及调出本市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与调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如工作后读研毕业须提供毕业分配派遣书及复印件)、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号、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暂作封存处理。如调出长沙市可以办理提取手续,但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元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地开具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证明(由街道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
4、填写《支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