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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中心《三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根据村大小实行预留周转金制度,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分别按500人以下的村(不含500)为1000元,500—1000人(不含1000)的村为2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为3000元。超出预留周转金限额的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缴存,所开户行存款帐户,禁止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

三、现金由村报账员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7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

四、一切经济业务的结算办理,实行转账方式结算,不便转帐结算1000元以内零星开支,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现金。

五、在提取现金时,必须提出使用申请,注明用途,根据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按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套取现金。

六、因公出差和为集体办理业务预借现金的,必须在业务办理完毕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七、支票由报账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支票和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八、每月(季)末,报账员要及时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现金,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规范资金取得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禁止截留、扒皮。

二、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禁止串户、错户核算。

三、明确资金持有性质,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禁止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严格履行《现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结算方式,禁止大额现金结算。

六、严格资金使用票据管理,禁止非正式票据报账支款。

七、加强资金效益管理,不得胡支乱花,铺张浪费,不准出借、出贷。

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开支事项一经发生。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且在该凭证上注明用途、签名,送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

二、村会计(报账员)将原始凭证、进行验收整理,填写“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本人签名盖章。

三、交民主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监督委员会专用章”。

四、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长、支书)审批同意,并签字。

五、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主任或纪检书记进行复审,批准,在复审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五个不批。

1、此业务行为不符合支出预算或者是超越制度规定的范围及标准的不批;

2、没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的不批;

3、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而保管人员(具体负责人)未签字的不批;

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5、大额票据未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和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不批。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传递于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会计方可登记入账。

资产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在资产帐务核算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进行资产管理台帐登记。

三、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正常情况下每年底盘点一次,换届、会计移交认真做好盘点清理,造好资产移交明细表。

四、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必须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规范签订协议,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对丢失损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做好账务处理;对自然报废的,随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资源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规范合同协议。

三、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四、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进行“农村集体承包经济合同台账”登记,纳入档案管理。

五、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专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下进行。

二、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三、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五、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六、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七、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八、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委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九、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十、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

一、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三、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主任、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四、财务公开时间:全面的财务情况、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公布上一季度财务事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五、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必须使用县乡(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三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留存影视资料存档管理。

财务专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认真执行《山西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有关规定。

二、财务专用章有村级组织报账员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如遇特殊情况请假,事先必须将专章移交村委,村委议定代管人员,代管人员使用专章时,必须严格履行专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村级一切经济活动出具的票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章,否则为无效票据。

四、不准携带财务专章外出使用,如确需外出使用,必须经村委提出申请,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外出使用。

五、严禁在空白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章,如确因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要指明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六、财务专用章不能代替行政印章,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七、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财务专章的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情节轻重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八、对由于不正当行为使用财务专章后,造成村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等问题,按情节轻重由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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