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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五章 仓单管理 第六章 提货流程 第七章 交收费用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商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协议交收等适当的形式进行商品交收。

第三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给本中心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本中心有权根据本中心业务规则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本中心的损失。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五条《存货凭证》是指由本中心统一印制并由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给卖方交易商,用以证明该交易商在该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物权凭证。

《存货凭证》仅用于仓单的注册,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第六条 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本中心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到本中心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和质押,《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质押管理办法》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七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大于等于最小交收数量。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交收业务,本中心、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约定的,适用该特别约定。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九条 在本中心交易、交收的商品应为合约约定的钢材生产厂商生产(或者指定品牌)、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钢铁产品。本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钢材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等因素,指定若干钢材生产厂商(或品牌)、产品规格用于交易、交收,并在本中心予以公布。交易商可向本中心提出调整钢材生产厂商(或品牌)、产品规格的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交易、交收。

根据市场价格的差异和交易商的建议,对不同生产厂商和品牌、规格、材质等的钢铁产品实行升贴水。升贴水标准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或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实施,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自本中心公布日或公告执行日开始执行。

第十条 交收商品计价以上海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为基准,卖方交易商选定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与基准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实行地区升贴水。地区升贴水标准按本中心规定的具体标准或电子交易合约约定实施,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自本中心公布日或公告执行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应为出厂日期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的商品。具体的时间期限在相应的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

第十二条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约定向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本中心确认,由卖方交易商委托本中心代其向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证明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提取交收商品、再次办理入库,不得直接参与本中心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第十三条 商品在指定仓库储存期间,如果锈蚀情况逐步严重,交易商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商品损失及其他责任由该交易商自负。本中心有权拒绝锈蚀较为严重、包装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进行交收,亦可直接注销该批次商品已注册的仓单。

第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同时本中心有权对卖方交易商按本中心业务规则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罚,并可采取直接从卖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划款或其他有效方式向该交易商追索因此给本中心及买方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提出交收申请:

(一)提前交收申请: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可在上述任一交易日9:00-15:00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商可以在提出提前交收申请的当日15:00前,撤销提前交收申请。在提出交收申请的当日闭市前,买方应交足全额货款,卖方应提交相应的仓单。

(二)按期交收的申请: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可在上述任一交易日9:00-15:00提出商品按期交收申请。最后交易日(含)前3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应交足全额货款,卖方应提交相应的仓单。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自动进入按期交收流程。

(三)协议交收的申请: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的9:00-15:00,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书》后,均可在这期间到本中心办理协议交收申请,本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决定是否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其对应的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在本中心受理相关申请期间或该交易商撤销申请前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按期交收形式下,本中心对买卖双方交易商提出的交收申请按照公平合理、统筹安排、就地就近、数量相近以及提出交收申请时间优先等原则进行匹配。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本中心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或协议交收经本中心确认并完成交收匹配后,视为交收匹配的双方已签订《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买方在收到本中心的《开票通知单》时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或者由本中心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交收双方按照交货价为双方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并注销卖方交易商提交的已用于交收的仓单,买方按照本中心交收匹配数量付足交收费用和货款。对于在一级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交易商,本中心于交货日开始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并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买方应在交

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本中心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接到通知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本中心,本中心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领取该发票。

对于在二级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交易商,卖方交易商提供足额仓单后,不得置换相应的仓单担保金。交货日开始,本中心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买方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货物验收,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在3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质检(同时抄送至本中心)、或者货物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则本中心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中心收到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前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应在接到本中心交收匹配的实际数量的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扣完买方在本中心内的剩余保证金,买方在付足货款和滞纳金之前,卖方和本中心没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发票(包括已付货款部分)。因买方迟延付款造成卖方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受到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应在最后交货清算日前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逾期未开出者即视为违约,直接扣除未开发票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作为补偿,买方不再对发票进行追索。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货价和升贴水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货价±升贴水)×仓库实发数量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本中心报告。本中心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本中心,本中心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该交易商应与指定交收仓库协议签订《储存合同》。

第二十四条 商品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的数量和外在状态进行验核,验核结果应经双方认可,指定交收仓库按照验核结果开具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二十五条 商品入库时,交易商应提供质量证明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原件,或者在证明书复印件上加盖相关交易商公章或质量专用章,并对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备负责。

第二十六条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核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商应在被告知验核结果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自行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品入库验核完毕,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由本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在当日将《存货凭证》和其数据电文提交本中心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依据《存货凭证》、仓库码单和交收货物的有效质保书,并对其审核后为卖方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

第三十条 卖方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必须保证每一交收货物无破损,包装完好,并有一一对应的商品标签。

第五章 仓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仓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出厂日期、入库时间、库存数量、仓单数量、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易、交收、质押、注销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仓单用于交易交收时,其所示商品的出厂日期应符合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合同中对出厂日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交易商虚开《存货凭证》,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货物。否则,本中心可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仓库的违规行为造成交易商、本中心财产损失的,交易商、本中心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本中心许可不得拆封。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根据交收配对结果开具《提货单》,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

第三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如需撤回货物,必须到本中心申请仓单注销并由本中心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章 提货流程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签发《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凭加盖本中心提货专用章和提货单位公章的《提货单》、提货人身份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完成验货、出库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的,本中心视为买方无异议,本中心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并在3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本中心依据买方交易商的申请或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交收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本中心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四十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质保书存在异议,应在交货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向卖方交易商转发该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届时买方交易商应就异议的提出出示相应的证据。

在协商日期内,卖方交易商重新提供了正确的质保书或更换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原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但卖方交易商应按异议部分货款的1%向买方交易商支付迟延履行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的,若买方交易商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卖方交易商提供的质保书与该货物原厂质保书不一致的,卖方交易商应于协商日期届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向买方交易商更换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原合同应继续履行,并且卖方交易商应按异议部分货款的2%向买方交易商支付迟延履行补偿金。若卖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货物,则对卖方交易商按照质量违约处理。

双方协商不成的,若买方交易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质保书异议成立,或卖方交易商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买方交易商的异议的,原合同应继续履行,本中心将按正常流程完成本次交收,且不再对买方交易商的质保书异议予以回复和处理。

卖方交易商应向买方交易商支付的迟延履行补偿金由本中心按照双方在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协商期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直接从卖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账户划扣至买方交易商的账户。

第四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协议在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应经本中心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七章 交收费用

第四十二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商品交收的订货数量向本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交货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货日(含)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卖方交易商进入交收程序之前,必须结清其相关仓单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四条 如交易商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

第四十五条 按本中心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收取。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费以及出入库所发生费用按本中心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实行。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时,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

第四十八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本中心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同时直接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交货价×违约数量×20%)。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本中心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本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质押的权利凭证或其他担保方式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四十九条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3个交易日内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买方应接收货物,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第五十条 卖方构成质量违约的,如果卖方在确定已经违约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将不合格货物换为符合交收标

准货物的,按违约部分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卖方应按照违约部分货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货物归买方所有,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卖方承担。若卖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本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质押的权利凭证或其他担保方式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

第五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中心。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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