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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站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百里杜鹃乡文化站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基本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48号令)、《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百里杜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文化站是指政府设立,面向公众提供各类科普文化知识,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括乡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等。

第三条

文化站免费开放应坚持面向大众,关注民生,突出以人为本理念,遵循文化站事业发展规律,不断推进群众文化事业科学、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时间与设置

第四条

乡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全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五条

文化站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六条

文化站向公众免费开放的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多功能厅、展览(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网络服务教室、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图书室、娱乐活动室等。

第七条

文化站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已出租的应限期收回。因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公益性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与内容

第八条

文化站免费开放项目包括:书报刊借阅、市政法制科普展览讲座、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化信息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和农民自办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

第九条

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单向性文化活动(含演艺、比赛、展览、游艺等)不少于4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培训、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6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6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举办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定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各不少于2次。

第十条

文化站根据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和地域文化特色,不断丰富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文化站应当形成不少于2个以上服务品牌。

第十一条

文化站为保障基本服务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寄包、办证等项目应当实行全部免费。

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站免费开放的工作指导,保障所管辖文化站免费开放的经费投入,确保面向公众基本文化服务顺利实行。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对乡文化站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中央、省专项资金为由,消减文化站现行正常的业务和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乡文化站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实行“县管乡用”的办法,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代管者应当根据乡文化站工作安排和业务开展情况全额补助到位。

第十五条

乡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中应安排不少于40%的资金用于群众读书看报和流动图书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站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化站应当保证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站应当根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设置规范、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公共设施颁布图、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种类服务信息。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使用文字和标识需符合规范。

第十八条 文化站应当根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场地使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图书借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消防措施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安全有序。

第十九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和文化服务人员应当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第二十条 文化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发送服务,抽调服务质量。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所辖的文化站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时间、项目、内容、质量、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政府开展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和省、市、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激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就积极探索免费开放的工作经验,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对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化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免费开放的;

(二)未公开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免费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或者挪用服务收入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设施、设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文化站开放制度

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化站免费开放须知

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

站塘乡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计划

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通知

文化站免费开放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文化站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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