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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镇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及各部门联系群众、洞察民情、征求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途径,认真负责地、真心实意地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镇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和经镇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由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镇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在镇政协会议期间及平时,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镇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需答复的建议和意见。

四、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制度,一把手应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指定专门科室总负责,落实专人具体经办。对重要的问题,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处理。要把好交办、督查、协调和审核关,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尽力使代表、委员满意,使人民群众满意。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对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对难度较大的,应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六、办理工作务必准确、准时,在规定时限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承办单位自正式签收办理件后,即应着手开展办理工作,逐件登记、分类,研究部署办理答复工作的意见和任务。整个办理工作一般为三个月,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答复阶段,期限为两个月,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

程序,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但急件应急办。第二阶段为督查阶段,期限为一个月,由交办部门会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件进行逐件检查,重点根据答复质量和代表、委员对答复的满意程度,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或重新办理。对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交办部门同意,可延长一定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敷衍了事。

政府系统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件后,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提出意见,由交办部门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转交。经交办部门审核,认定转办理由不足的,原承办单位不得再作推诿。

七、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承办件,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提出有关的办理意见,并出具书面协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协办单位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寄发);需要分别办理的,由有关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八、承办建议、提案,要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办理件应以直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对提出的每一问题必须逐一说明,

要凭事实说话,入情入理,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谦逊。行文要按规定的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答复件及建议、提案原件等办理材料,每年要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答复件须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对重点或重要的承办件,须报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由承办单位行文盖章,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的,应分别一一寄送;多件同一内容的,可以统一答复,然后分别寄送。所有答复件均应同时抄送镇政府办公室和镇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或镇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各两份,并抄送建议、提案涉及部门;在镇(街道)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改作建议的办复件还应抄送代表所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征询意见表由镇人大和镇政协专门机构分别寄送代表或委员。

九、承办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联系,面商率必须达到100%。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等,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具体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同时,要注意加强与镇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对镇人大常委会、镇政协组织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协作,单位负责人应

如实向代表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意见。

十、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完成办理工作后,应向镇人大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和镇政协委会办公室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代表、委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或需要延迟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并报镇政府办公室。

十一、镇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系统承办镇人大代表建议、镇政协委员提案的总归口部门。组织召开交办会议,负责对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处理方案,报请镇政府常务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镇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确立政府整体观念,代表政府尽职尽责地做好办理工作。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或虽属本部门但确实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方案,请示镇政府分管领导直至报请镇政府常务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再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或委员。

十二、办理工作列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各

级各部门要对承办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因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提建议和提案的代表或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三、对上级人大委员会、政协委员会所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十四、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2008年4月17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新闻稿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要求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结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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