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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带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

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

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

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

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不正确。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郑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

(案例八)答:(1)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2)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九)答:(1)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十)答:1某公司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该处理决定针对具体的对象,内容具体明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是某市建委,行政复议机关是某市政府或建设厅。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处理决定,因为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听证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未根据法定程序送达。而违反法定程序即已构成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处理决定的法定理由 (案例十一)答:(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捍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复议期内。 (案例十二)答:⑴一是没有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是没有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⑵《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案例十三)答:扣留贾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为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十四)答:执法人员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不说明实施处罚依据的文件及其相关条款,属于程序违法;二是当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饭店老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五)答:

1、①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市地资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市地资办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②市水利局于2008年9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因为市水利局局的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

2、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视情节是否严重作出是否吊销取水许可证得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为二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因此,没有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限。

(案例十六)答:这个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学校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凭一张告示规定“吸烟罚款”没有法律效力 。

(案例十七)答:受伤妇女的医药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十八)答:(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例十九)答:(1)执法机关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执法机关安排听证,应提前七日通知相对人,题中只提前了1天;(3)执法机关不应要求企业承担听证费用;(4)不应安排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5)听证笔录应当时制作并由相对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而不是在机关作出决定之后。

(案例二十)答:(1)执法主体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专项整治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进行处罚,应当由具有实施该处罚权的部门作出。

(2)执法人员没有给予刘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整治组无权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样题

(案例一)某县交通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运输户马某涉嫌超限运输,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在马某家门口正好遇到即将出车的马某,张某上前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要求马某从驾驶室下来,张某以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和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之规定,当场对马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对张某在不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表示不服,要求组织听证。该县交通局次日通知马某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纪某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交通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交通局以马某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加重处罚,对马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问:该县交通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2009年10月7日,张新被所在县的环保局罚款600元,孙江是张新的好朋友,他认为环保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孙江。

问题:

1、孙江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对县环保局的处罚,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孙江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孙江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张新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案例三)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本市XX餐厅使用已变质的食用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接到报案后,卫生监督所派行政执法人员杨某前往餐厅调查,杨某到餐厅后未经检测食用油,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卫生监督所根据杨某调查的证据,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餐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

的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交付餐厅负责人,并当场收缴罚款。请指出上述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国庆节长假之后上班第一天,某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一份投诉,两份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分别如下:A、公民甲于9月11日—25日被市国税局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民甲不服,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B、公民乙于2002年3月从外地来津打工,与该区界内某私营服装厂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9月30日,服装厂老板突然通知公民乙合同终止,公民乙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C、某造纸厂认为市环保局向其征收的某项排污费标准过高,市环保局向其出示了省环保局关于此项收费标准的文件,造纸厂认为此文件规定不合法,不服征收行为,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以上三种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应该如何办理?为什么?

(案例五)2010年3月,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某道路上有占道摆卖水果的商贩。执法队员以其占道经营为由,要给予500元罚款,商贩说:“为什么罚我500块钱?”执法人员很蛮横的说:“怎么那么多废话!”,商贩经过斟酌,还是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收了罚款后便离开了现场。

问:在本案中,你认为执法人员有哪些做的不对的地方?商贩该怎么办?

(案例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起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七)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7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8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于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为什么?

2、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哪个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某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否正确,简述之。

(案例八)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2000年9月9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问:(1) 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案例九)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十)某市建委作出《关于对某公司等单位违反建设程序,不规范经营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延缓一年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并要求该公司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该《处理决定》未直接送达给某公司,而是在某公司参加的一次会议上作为会议材料下发,被某公司发现。某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1)某公司能否对处理决定申请复议?(2)如果可以申请复议,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本案,应当如何做出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一)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问题: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案例十二)某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该公司的器具未经检验,遂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处以200元罚款,某建材公司当场交纳了罚款,

执法人员出具载有200元的“某县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后离去。问: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三)2009年9月24日,某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贾某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贾某当场签了字。执法人员当天扣留了贾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2009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贾某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贾某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执法人员又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贾某。贾某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请问,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执法部门吊销贾某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贾某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案例十四)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到一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时,执法人员以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违法事实,当场给予行政处罚,饭店老板说“能不能把文件给我看看?”执法人员说“违法就是违法,非得较这个真吗?”饭店老板经过斟酌,还是交了罚款。你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有哪些不当的地方,饭店老板该怎么办?

(案例十五)2006年5月,某市水利局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资办)对天津市某公司进行地下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机井在水表前安装水管不走水表。同月,市地资办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市地资办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以市地资办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市地资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1号机井水表重新安装并拆除了私接的水管。2008年9月,市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某公司仍然不服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已过追溯时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根据有关规定,分析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市地资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市水利局于2008年9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规定。

2、你作为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如何对其进行查处?(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界定其为哪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南方某大学礼堂,经常向外租用,在墙上贴了一张告示,自行规定,“本礼堂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这一告示合法吗,为什么? (案例十七)张某酒后闹事,无端的殴打一过路妇女,造成这一妇女轻微伤,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830元。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妇女可否让张某承担医药费?为什么?

(案例十八)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市公安局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九)7月5日,某行政执法机关拟对某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未告知其相关权利。7月6日,该企业在咨询法律顾问后,申请听证,该机关立即安排了听证,并于7月7日通知了该企业7月8召开听证会和召开地点并要求该企业准备有关听证费用。7月8日,该企业缴纳听证费用后,听证如期举行。听证会上,由于王某参与过该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为熟悉,被指派为听证会主持人。7月9日,机关依据案件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了听证笔录,并将处罚决定书和听证笔录一同送达该企业签收。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某县多部门组成春节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组,刘某因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被查处后,想要说明情况,被执法人员喝止到:“事实摆在面前,再狡辩只能是加重对你的罚款”。最后,该专项整治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刘某在交清罚款之前不准回家。本案中,有何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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