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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在普通高考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在各级招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考试安全平稳,考风考纪良好。但由于现代化通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社会环境趋于复杂,考试安全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特别是利用手机、互联网以及其它高科技手段作弊防不胜防。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建立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在普通高考中开展安全检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试安全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工作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设立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订有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普通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为确保普通高考安全平稳进行,从2010年开始,我省将在普通高考中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周密安排,精细操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安全检查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要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在考前考生查看考场,考试期间考生入场,以及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严格按要求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测,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及其它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严肃工作纪律,狠抓工作落实,使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应

1 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考前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考点特别是监考人员,要狠抓落实,严格按要求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考点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案(事)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工作滞后,没有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考试安全出现重大隐患和危害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甚至以某种借口帮助考生逃避安全检查,或利用安全检查从事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监考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出现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考区考点及其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以“诚信考试”、“平安考试”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风尚,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对重大违规事件,要妥善处理,适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炒作误导,努力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落实,务求在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教育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安全检查须知

一、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1.考前30分钟(语文和外语科目为考前4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安检前,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在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场。安检的同时,监考员甲负责保管试卷,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2.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内等。安检时金属探测仪器应不接触身体。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应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将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

4.监考员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并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二、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的安检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考试开始后的安检应采用“振动报警”模式。

2.所有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尽量减少金属物品的携带,减少穿戴上的金属成分。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参

2 加考试。

3.已经通过安检的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需再次进行安检。

4.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的考生,其轮椅、拐杖、绑带、夹板等医疗器械均应接受安检。

5.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

6.安检主要是排查违禁物品,防范作弊行为,即便是因衣物等原因安检中出现一两次报警,考生也无须紧张,只需正常解释即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

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

4 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

6 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

四、十

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

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

7 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普通高考应考须知

各位考生:

我省2010年普通高考将于6月7-8日举行。为顺利参加考试,请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正确认识、主动配合安全检查

出于考生人身安全和考试安全考虑,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普通高考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鄂教办〔2010〕8号),决定在普通高考中实行安全检查。监考员将在你们进入考场时使用金属探测器对你们逐一进行安检,以防有人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

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及其它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危害你们的人身安全和考试安全。考生应该有安全防范意识,主动配合和接受监考员检查。为节约安检时间,眼镜请在监考员安检前事先取下,参加考试时不要携带违禁物品,女生尽量不要佩戴含有金属成分的手镯、项链、发夹等佩饰物品,以免延误安检时间,影响考试心情。安检时,请自觉遵守秩序,主动排队等候,不要拥挤、推搡、打闹,以免发生意外。对无正当理由和证明,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不让他(她)进入考场。

另外,我省各考点今年统一配置了挂钟,请考生不要携带手表等计时器进入考场,考场内的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仍以考点铃声为准。

二、仔细核对、正确填涂试卷类型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2010年我省普通高考所有科目全部实行AB卷。按照AB卷的试卷发放原则,你们的试卷类型(A或B)由各自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座位模式决定,一个考生与其前后左右考生的试卷类型是不一样的,例如某考生的试卷类型为A,则其前后左右4名考生的试卷类型均为B,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考生抄袭。评卷时考生的试卷类型信息将有三种方式来进行识别和校验,以确定你们填涂和监考员发放的AB卷型是否正确。一是通过红外线识别准考证号条形码上的AB卷信息,二是通过红外线识别答题卡上你们填涂的AB卷型信息,三是通过软件按既定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座位模式进行逻辑校验,三者一致才能正常阅卷。

为便于考生和监考员核对,防止试卷发放错误,共有4处地方印有试卷

8 类型,请你们认真核对:①考生准考证右下角,②试卷首页右上角和各页下端,③准考证号条形码左端,④考生座位标签。一个考生这4处地方所标识的试卷类型都是一致的,即均为A或均为B。若不一致,请当即向监考员反映。

按照考试实施程序,监考员会向考生先发答题卡后发试卷。你们领到答题卡后,请认真核对准考证、准考证号条形码和座位标签上标识的试卷类型,无误后,A卷的考生在答题卡的试卷类型填涂区域用2B铅笔将A后的方框涂黑,B卷的考生将B后的方框涂黑。当试卷发放后,考生应再次核对答题卡上填涂的试卷类型是否正确,并仔细核对试卷上标识的试卷类型与准考证、准考证号条形码、座位标签上标识的试卷类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举手向监考员示意更换试卷。请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一定要正确填涂、仔细核对试卷类型,千万不可疏忽大意。

三、充分估计、合理安排赴考时间

英语科目在正式考试前10分钟要进行英语听力试听,试听和正式测试期间须保持考场内绝对安静,因此,考试规则规定,正式考试前15分钟,即14:45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其它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也不得进入考场。加之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开考前均须实行安全检查,语文和英语科目在开考前40分钟,其它科目在考前30分钟,开始组织考生进场。因此,为防止意外,你们最好在考前一天到考点熟悉考场环境,确定到达考点的最佳路线,计算好路途所需时间,并留有余地,特别是武汉等正在实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的考生,应该注意交通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堵塞预警,不要走容易堵塞的路线,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延误进入考场的时间。万

一在途中遇到堵车等意外情况,请及时向交警求助。

四、认真了解、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普通高考有着极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考生违纪、作弊,不仅是对考试公平的践踏,也是对其他考生权益的侵害,是考试法规所不容许的。

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9种违纪行为和14种作弊行为,并分别给予取消单科考试成绩和取消各科考试成绩的处理;去年,教育部又作出补充规定: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以及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去年,我省共处理211名违规考生,其中:14名考生因严重作弊,被取消了今年的普通高考资格;今年又有20名考生在艺术、体育类省级统考中严重作弊,被取消了今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考试资格。考前,考生一定要认真了解和掌握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并在考试中自觉遵守,避免无意识犯规;更不要心存侥幸,明知故犯,最终使自己辛勤学习的成果毁于违纪作弊。

为做好今年高考工作,各地在考前会安排进场安检的试检;为加强听力考试管理、确保听力效果,各地还将组织听力检查和试听,请各位考生给予配合和支持。

最后,衷心祝愿你们在考场上正常发挥,考出自己的真实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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