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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8: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

第 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地面首层面积包括裙房面积,基础开挖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且挖深超过3米的部分,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主体统一考虑。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同一规划施工图范围内,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统筹和挪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防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防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的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且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来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采取国家预算补助,动员社会参加义务劳动等办法解决;有关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解决。

第七章平战结合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和设施应平战结合,平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在工程出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人防工程标志牌。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建设 办法

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日照军分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日印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海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申请书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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