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潍坊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潍坊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潍医人字〔2007〕20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及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学校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含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脱产学习、长期病休人员等)及返聘人员、借调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属学校编制在附属医院上班的工作人员由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并确定一人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每月整理考勤情况,并按文件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二)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及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都实行坐班制。

(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规定和请假制度,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等集体活动。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种类

职工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等。

第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在1天(含1天)以上者,除急诊外,须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凭单位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考勤奖;病假1—2个月者,停发当月考勤奖、各种津贴和奖金,其他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从第3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放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者,基本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不满2年者,从第7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放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发放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者,发放基本工资的90%;

4.连续病假超过两年者,按照上级和学校关于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者,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

7.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者,立即停发其病假期间工资。

第六条 事假

职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无特殊情况,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一个月内5天以上扣发当月考勤奖,同时按实际的请假天数扣发各种津贴和奖金。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考勤奖、各种津贴和奖金。超过1个月者,停发其假期内工资和各种津贴、奖金。

第七条 婚假

(一)职工达到结婚年龄在工作地结婚者,给予3天婚假。

(二)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者给予7天以内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三)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加14天婚假。

第八条 丧假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给路程假。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者,均按事假对待。

第九条 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一)国内探亲

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一次的待遇;已婚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以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

(二)出国(境)探亲

1.夫妻一方经组织批准出国(境)工作或学习期限1年以上,在配偶离校3个月以后可申请一次出国(境)探亲。探亲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者,须经学校研究批准。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批准出国(境)探望除配偶外的其他亲属,原则上只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特殊情况需延长者,须经学校研究批准。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探亲期间待遇:自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补贴、奖金,如利用寒暑假并在学校准假期限内(3个月)按时返校者,回校工作后,补发寒暑假基本工资(即寒假1个月,暑假2个月)。申请延长者不予补发。

第十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105天。实行晚婚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产假150天(含产前休息、各种假期),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满,因病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产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不能工作者,可根据校医院诊断确定天数,给予工伤假。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十三条 请假手续

职工请假一律填写《潍坊医学院职工请假审批表》。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院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科室干部及其他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须做好课程调整报教务处同意后,按上述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凡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后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出国(境)探亲请假由外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执行有关考勤规定。

(五)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四)任课教师出现擅自调课、误课、停课等教学事故者,除按《潍坊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外,擅自调课、误课、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五)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六)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者。

(七)凡旷工者均需作书面检查,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视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几项说明: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得评为当年校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一年内连续事假30天(含30天)以上、累计事假60天(含60天)以上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二)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先报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三)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本校职工因病住院,凡符合组织选派陪护员者,护理员按出勤对待;确需家属陪护的,在本校工作的爱人或子女参加护理时,要履行请假手续,按1/4事假对待,学校不扣发工资、全勤奖,但按事假扣发校内津贴。

(五)因斗殴、违章、违纪等致伤影响工作者,按旷工论处。

(六)以病假、事假为藉口,在校外从事兼职或经商活动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医学院

潍坊医学院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医学院学生会

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郏县加工厂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制造车间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