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内容: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为教职员工多办实事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落实干部礼品登记、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项制度情况等。
2、述职述廉的对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主管部门述职述廉;中层干部向校级党政领导及全体教代会代表述职述廉。
二、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1、报告对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报告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的相关内容。
3、报告的方式及要求:由干部本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告一年一次,年内无重大事项零报告。对不宜公开的个人重大事情及本人要求保密的事情,组织上将予以保密。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将责令填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1、廉政谈话的对象: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2、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3、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学校中层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