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天主堂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区)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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