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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监督是公司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转变公司发展方式、提高电网建设、运行及供电服务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指导下,以资产全寿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综合最优为目标,对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等整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促进各项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和互相促进,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运行、服务质量。

第四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电网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运行质量、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管理,开展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制和追溯制。依据国家 — 12 — 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涉及质量管理各环节的单位(部门)对质量管理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总部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程、制度、标准等。

(三)组织建立公司全面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会同总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组织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

— 13 — 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会同本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开展对本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对管辖范围内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本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公司规划、生技、营销(农电)、基建、信息、物资、调度等专业管理部门是质量管理保证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本专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专业内部日常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三)参加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

— 14 —

(四)参加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监督关键指标数据和质量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明确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单位(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具体技术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质量监督的标准、规程等。

(二)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三)参加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特检工作,并出具技术报告。

第三章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电网发展需要,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应能够反映公司在电网建设、生产运行、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等方面的整体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考核目标值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发布下年度关键指

— 15 — 标体系,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编制本单位关键指标建议目标值并上报总部,经总部审查、调整后列入下年度公司综合计划和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总部发布关键指标体系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体系,并纳入本单位综合计划和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发布制度,对关键指标反应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通报。

第四章 质量事件调查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质量事件分为八级。其中一至四级质量事件分别对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的一至四级安全事故。五至八级质量事件指未构成一至四级质量事件,但对公司电网建设、生产运行、电能质量和优 — 16 — 质服务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十九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请示报告制度向上级部门汇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件情况。

第二十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件现场以及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并在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一至四级质量事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开展调查。五级质量事件由总部组织开展调查,或由总部指派区域分部组织调查;

六、七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省(市)公司组织调查;八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公司总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各级质量事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件调查组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事件调查工作的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质量事件只涉及单一专业范围时,经公司确定可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 17 —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质量情况及相关持续改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工程、设备(材料)、运行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质量抽检。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及考核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各单位质量管控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任职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经过上级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并确定考核目标,列入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 18 —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由公司总部统一统计、分析,并纳入公司系统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 对在质量事件中以及在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进行质量责任追溯,并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关于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表彰,对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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