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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10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四条 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电价管理的对象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研究与改革、电价测算与报批、电价执行与监督、电价信息管理等。

- 1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公司电价政策在本区域内省公司的贯彻实施情况;执行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区域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分部所属电网资产的输配电价审核、报批和执行工作;负责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相关电费结算工作;负责分部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三)省公司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省级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本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工作;参与跨区跨省输电电价和电厂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协商确定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上网电价和本省送出价格;负责省级电网电费预算制定,负责电价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电价政策、收费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度的执行;负责省公司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四)地市供电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电网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在价权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争取本地区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有关电价、收费政策;负责本地

- 3电价的确认;落实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参与购售电合同管理和发电侧电力市场建设,对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电力市场竞价规则、电价限价机制和平衡机制等提出意见。

4.负责输配电价管理。研究输配电价定价成本,推进建立输配电价机制,分析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提出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方案;测算和报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输配电价标准及跨区跨省电网项目的输电价格,确定输电损耗价格。

5.负责销售电价及收费政策管理。根据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需求,提出销售电价调整建议;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调整工作;参与趸售电价核定,负责趸售电价管理;提出收费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出台工作;负责城乡同网同价以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和资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电价和收费政策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6.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方案确定、电费结算以及输电价格执行工作;研究公司海外投资项目和跨国电能交易的电价政策,分析电价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7.检查、监督、考核电价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价和收费政策检查,监督电价及价外基金的执行,提出加强电价管理的措施;负责组织做好外部电价检查配合工作,控制和防范电价电费风险。

8.负责公司电价信息管理,收集、分析与发布公司电价信息,汇总编制和上报电价报表。

- 5电费结算;负责跨区跨省交易电量按市场机制确定上网电价,配合做好跨区跨省电价方案确定工作,确定输电损耗补偿方式;负责电力交易合同、购售电与输电合同管理;做好购电成本动态监控工作,提出优化建议,配合做好购售电预算工作;提供电厂信息资料和交易等情况;负责面向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布电价有关信息;负责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规则制订;负责电力燃料管理,提供电力燃料及运输价格信息。

5.电力调度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所辖电网、并网调度电厂的调度运行情况,节能发电调度情况和脱硫、脱硝设施在线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测情况;负责研究和贯彻落实节能调度、辅助服务相关政策等。

6.人资、运检、科技、信息、基建等其他部门负责提供电价上报、审批等各个环节所需的有关资料,配合电价牵头管理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汇报解释工作。

第三章 电价研究与改革

第九条 公司总部统筹公司系统内外电价研究资源,结合国家电价改革进程和电价管理难点、热点问题,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制定电价研究计划,组织分部、省公司开展电价研究。

第十条 分部、省公司根据公司总部课题研究计划,并结合本地区电价管理需要,开展电价研究工作,并将电价研究报告及应用情况报公司总部。

- 7费政策的建议。

第四章 电价测算与报批

第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公司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合作,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电价测算与报批工作。

第十八条 关系公司和电网经营发展的全局性电价政策,包括公司系统推进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核定输配电价、设立与调整政府性基金、争取全国性收费政策等,由公司总部牵头组织相关分部、省公司进行测算研究,并向国务院价格主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测算方案及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特高压、跨区电网输电价标准、向下级电网传导方案以及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方案,由公司总部商分部、省公司、发电公司等有关方,测算提出价格方案,报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标准、向下级电网传导方案、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跨省电能交易价格方案及其他电价、收费政策,由分部商省公司测算提出方案,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向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沟通。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电价方案上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部应将该方案以及有关意见报送公司总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上级电网传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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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电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不得执行违规出台的电价政策。要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节能降耗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分时电价及国家出台的其它专项电价政策。

第二十六条 特高压及跨区、跨省输电电价有国家批复的,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电价执行。在国家批复之前,按照送受电双方协商确定的电价执行,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竞价上网、辅助服务等电价改革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试点推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分部、省公司电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及时转发国家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及公司总部相关电价文件,并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和要求,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健全电价工作全过程管理和控制体系。在电价测算报批环节,应建立数据复核和方案会审制度,保证电价测算方案的全面、准确。在电价执行环节,电

- 11第三十四条 建立电价分析制度。各分部、省公司要对本地区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建立分析模型,确定分析内容,健全电价信息反馈制度,提出政策建议。次年决算报表送审时提出年度电价分析报告,并按规定将分析报告报送公司总部。地市供电企业和县供电企业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同时根据上级电网确定的电价分析内容,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地方政府出台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电价政策,在接受物价、审计等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重大涉价问题等,在一周内要将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电价工作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在电价改革和电价调整工作期间,建立公司系统电价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各分部、省公司应按时向公司总部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总部将重要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周期,由公司总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加强电价资料管理。公司各单位电价管理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电价资料管理制度,对历年电价调整资料、电价清算报告、会议纪要、电价研究课题等重要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强化电价信息的保密和审核管理。为提高电价信息质量,保障公司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分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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