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身份证:)
为促成与村委会预留地(地址:)的合作开发建设,完善该预留地的土地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负责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促成甲方与村委会预留地的合作开发建设。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相关手续,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正常程序,办理到有限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每亩土地费用控制:万元人民币至万元人民币之间)。
三、委托费用:
1、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伍万元人民币至万元人民币之间,甲方每亩支付乙方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减少万元人民币,甲方增加支付乙方人民币:仟元整。
四、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万元人民币。
2、甲方与村委会签订预留地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扣除甲方提前预付的万元)。
3、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该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到有限公司名下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在该预留地开发建设项目开盘预售前,乙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好村委会及村民相关事宜、矛盾冲突等,项目开盘预售壹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壹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委托期内,若甲方未能与村委会达成预留地的合作开发,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七、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如在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30%的赔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
九、若该预留地的用地性质为非建设开发用地,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
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