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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闽发改法规〔2015〕591号)执行,并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中的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 1314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通过录音电话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

(二)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

(三)投诉书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督机关按照前款的要求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受理投诉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会商。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向被投诉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按普遍问题予以书面答复。

下级监督机关到上级监督机关咨询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由分管领导带队,并事先与上级监督机关联系。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五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

-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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