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注:绿色部分是在省总站的意见进行修改的部分;红色部分是修改

前的形式)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修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

1 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现场踏勘、以及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障安全监督机构正常运行,并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设立的独立的管理部门;

(二)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该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四)监督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县(市、区)安全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少于5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小组不少于2人,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六)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培训、考核管理,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

3 产管理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情况。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项验收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其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情况;

(四)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其安全验收;

(五)查验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

(七)下达隐患整改安全监理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资料: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以及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的情况;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按照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原则,明确职责并签字盖章;

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

6、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设备备案证;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8、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9、落实、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二)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

1、现场作业、办公、生活三区进行明显划分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符合安全性能要求,且使用规范;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采取了可行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情况;

3、现场临时用电配置、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拆、基坑边坡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拆等严格落实方案的情况;

4、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5 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及恢复的情况;

5、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对危险源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划分危险等级,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6、落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并开展专项验收的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验收、使用维保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产权单位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证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设备验收调试、以及日常维保等工作情况;

(三)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的情况。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出具有效的检测文件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内可以设置监督室,监督室内成立监督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实行监督员对组长负责、组长对监

6 督室主任负责、监督室主任对站分管理领导到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内可以设置监督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实行监督员对组长负责、组长对分管领导负责的原则。监督小组依法实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按照下列程序:

(一)安全监督机构指定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申请资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二)监督小组进行工程项目开工前现场踏勘,出具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三)监督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协助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7 项目,从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八条 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监督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编号等;

(二)工程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以及项目应建立的应急预案;

(三)资料监督抽查内容;

(四)工程现场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频次及监督方法;

(五)监督人员;

(六)监督开始及终(中)止时间;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

8 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施工企业已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由于其它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9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督巡查应根据工程主要参建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一般工程项目每两个月内巡查不少于一次,且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期间至少巡查一次;

(二)重点监控项目,或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项目,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的项目,应适当增加巡查的频次;

(三)连续三次巡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规范,防护设施设置和使用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可以按照

10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可以按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

(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审定的专项方案执行的;

(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

(二)建筑起重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三)执业人员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执行论证通过的方案、或未组织专项验收的。

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11 第三十条 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下达至项目部,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

第三十一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查验。必要时,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抽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报告分管领导,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分管领导经审核后,安全监督机构24小时内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安排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对局部停工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

12 分管领导审核后,安全监督机构24小时内对局部停工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停工整改项目责令继续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被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本地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季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

13 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未纳入监督范畴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