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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1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的证明;

(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 (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2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技术服务

----5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6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7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8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9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10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11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中心”,做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件,及时解决危重孕产妇转诊与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估。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14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人员组成,24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

----15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6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附件: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设施

(一)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室(含高危门诊)、妇科检查室、健康教育室,每室面积门不少于15平方米,各检查室内有洗手就近有候诊场所。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要求确定,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张贴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清洁区、无菌区,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分娩区与其他之间有缓冲区。

1.分娩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分娩区应有设隔离分娩室,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2.待产室:待产室设待产床,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3.缓冲区:为更衣、换鞋、洗水、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二、设备与器械

(一)产科门诊设备同一级。

(二)产科母婴同室设备同一级,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三)待产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多普勒胎心监测仪、推车。

(四)分娩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产钳及毁胎器械。

(五)手术室同医院手术室的设备与器械,另增加: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集血器、吸球、剖宫产手术包、子宫切除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六)产科宣教设备:同一级,另增加生殖器官解剖模型(或挂图)。

(七)产科其他设备:胎心监护仪、蓝光箱。

(八)医院公用设备,除同一级辅助设备外,必须具备以下检查项目的设备:

化验设备:HIV/梅毒/淋病、红细胞压积、乙肝五项、肾功能检查及DIC筛查、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降解产物(T-DP)、三P试验、D-二聚体、电解质测定及酸碱状态检查项目的设备。

急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心电血压监护仪、输液泵、输血、眼底镜、供氧设备、静脉切开包、救护车。

消毒设备:同一级。

三、药品配备 各类药品同一级,另增加卡孕栓、米索前列醇、罂粟碱、东莨菪碱、酚妥拉明、硝普钠、柳氨苄心定、立止血、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白蛋白、血定安、全麻药、鱼精蛋白、肝素等。

四、人员

(一)助产技人员配备

1.及时人员配备应与接生任务相适应,医护比例合理。产科有6名以上医师,梯队结构合理,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

2.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以上的妇产科医师,负责产科质量把关。门诊至少有1名高年资主治(管)以上医师。

(二)助产技术人员条件

1.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护士执业注册者。

2.助产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产科把关人员,需具有妇产科临床经验的副主任以上医师。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3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执行产科工作常规及有关操作规程。

五、技术水平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助产技术的转诊机构,并具有对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训与指导的责任与能力。除能熟练掌握一级产科各种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外,重点要求掌握以下基本知识、能力、技术。

(一) 产前

1.具有处理产科疑难病症的能力。能根据产前检查及胎儿监护、B超、血生化及羊水监测等作出正确诊断,及时筛出高危并能妥善处理。

2.能诊断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具有常见重、危、急病人的抢救及处理能力。

3.产前能正确使用宫缩剂(催产素、米索前列醇等)。掌握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

(二)产时、产后

1.能应用产程图观察产程,识别异常并能正确处理。熟练进行阴道检查、骨盆内测量及头盆评分。

2.能正确处理全产程,具有诊断和处理头盆不称与头位难产技术。

3.能进行产科常见重、危、急病人的抢救与处理,如子痫、产科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心衰等急救处理。

4.能进行并熟练进行子宫下段破宫产术、臀助产及臀抽术、毁胎术、胎头吸引术、低位产钳术、内倒转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III度裂伤缝合术、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外阴及阴道血肿的处理,

5.能处理手术中出现的意外,如出血、麻醉意外、损伤、必要时行子宫切除术。

6.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并能及时进行诊治并发症。 7.具有安全转诊技术。

六、职责

(一)认真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各种规章制度(门诊和产房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制定、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等)和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

(二)建立并执行产科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如产科出血、妊高症(子痫)、产道裂伤、出血性休克、羊水栓塞、DIC、早产、低体重儿等诊疗常规;有宫缩剂应用、剖宫产手术以及其他产科操作规程。建立子痫、出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DIC抢救及新生儿复苏流程并上墙。

(三)做好产科24小时值班,随到随诊。

(四)严格执行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孕产妇所患疾病确非本科(本单位)诊治范围,应与兄弟(或上级)医院联系转诊或请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病情危重时应就地应急处理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护送转诊。

(五)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包括行政管理、妇产科、麻醉科、内外科、新生儿科及辅助科室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六)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接收下一级助产技术机构产儿科人员进修,承担乡、村两级高危孕产妇筛查、处理的知识及技能培训。

(七)对下级助产技术机构进行检查和指导;接受下一级助产技术机构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的转诊与会诊,对转诊的孕产妇和新生儿诊疗情况向转诊单位进行反馈及指导。

(八)依法管理、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保证每位新生儿(包括婚生、非婚生、计划内和计划外及流动人口的新生儿)均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九)按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本单位接生情况,对孕产妇、围产儿、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及时进行调查并填表上报。

(十)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血样采集和听力筛查工作。

(十一)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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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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