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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 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的指导、检查。

第十条 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负责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需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产妇的转诊、随访。 第十一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依法上报各项妇幼保健工作统计工作报表,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及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应按要求上报。

助产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诊疗常规、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保障母婴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不得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相应证书,而擅自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标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一、房屋

(一)产科门诊:设门诊室、检查室、高危孕产妇门诊室,有候诊场所和宣教所。

(二)分娩区:分娩区集中一个区域,设置缓冲区。设有分娩室和隔离分娩室、更衣室、卫生间、刷手间、待产室、污物处理间。分娩室与待产相邻。有条件的应设置三通道、开设导乐分娩单间和高危孕产妇待产室。

产科门诊和分娩区:墙面装饰瓷砖或油漆、粉刷;地面水磨石或地砖,有倾斜度及下水设施;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紫外线(按标准距离)或蒸熏,室内有水池,有取暖、降温、控湿设备。

(三)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便于消毒、色调温馨。

(四)高危新生儿病房:有条件的应设置高危新生儿病区或病房。

二、设备标准

(一)门诊:应具有有体重计、皮尺、骨盆外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听诊器、健康教育等相关检查设施。

(二)分娩室:产床、器械台、敷料柜、桌椅、急救柜(内放急救设备和药品)、婴儿电子秤、血压计、听诊器、胎儿听诊器、胎心监护仪、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氧气面罩、加压给氧囊、氧气瓶或中心供氧、低压电吸引器及各种产科器械(产钳、穿颅器等)、静脉切开包、子痫病人所有(开口器等)、照明灯、插座、挂钟、污物桶、浸手桶、冷暖气设备。

(三)母婴同室:配备婴儿小床及符合医院病房配备标准。病区内设婴儿沐浴设备。

(四)高危新生儿病房:配置电动吸引器、新生保温箱、开放式暖箱、红外线辐射抢救台、婴儿呼吸机、婴儿血压计、新生儿体重测量计、篮光箱、新生儿监护或心电监护仪、新生儿氧罩、冷暖设备、新生儿沐浴设备、负离子发生器、输液泵。

门诊、母婴同室应配有紫外线、药物熏蒸等消毒设施。分娩室、高危新生儿病房均为二类环境科室应有空气消毒设备:循环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三、技术服务项目

(一)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二)开展产前诊断的宣传和咨询,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应提出医学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为孕产妇建立围产保健册,开展产前检查,正确使用产程图,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选,定期开设高危门诊,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做好高危登记报告、随访、转诊,对有过不良妊娠结局的孕产妇进行医学检查指导,提出医学意见。

(五)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掌握转诊标准。

(六)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康复技术和科学喂养婴儿,提倡母乳喂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七)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完成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项目的具体工作。

(九)开展健康教育咨询。

四、产科技术管理

(一)妇产科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检查、业务指导。

(二)科主任负责对医疗技术、科室管理,制订实施检查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定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的分析讨论。

(三)院内应成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死亡评审等工作。

(四)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

(五)承担相关的业务指导、检查等工作。

附件3

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基本标准

一、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

⑴、门诊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内设水池。 ⑵、宣教室:可单独或与候诊室合用。

2、分娩区:

相对独立集中在病房一端,为隔离的无菌区设置标准。分娩室面积一般为20平方米,要求与待产室相邻。分娩室内墙面装饰瓷砖,地面为水磨石或水泥地。门窗严密,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室内有取暖、降温设施。

3、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清洁、舒适。

二、设备标准

1、产科门诊:内设检查床、产科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皮尺、体温计、体重计、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插灯、窥阴器、手套、纸垫、试管、棉签、紫外线及开展健康教育基本设施。

2、分娩室:产床、器械台、急救柜、婴儿秤、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和复苏面罩、低压吸引器、胎头吸引器、负压吸引器、会阴侧切及缝合的器械、照明灯、供氧设施、接生包、聚血盆、导尿管、开口器、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分娩室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洗手设施(浸泡手桶),消毒液及用品、外阴消毒器械(消毒缸、大镊子、便盆)。

3、母婴同室:按每床单元设备,产妇床、婴儿床、床头柜、床垫、被褥、床单、枕头、暖水瓶、面盆。

4、消毒设备: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浸泡手桶、浸泡器械容器、溶液、处理污物的药剂与用品。

5、检验设备:血、尿常规化验、白带、血型、血交叉、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血糖、HbsAg、肝功能检查、空气培养等。

6、抢救药品:宫缩剂、强心药、升压药、镇静剂、中枢神经兴奋剂、止血药、利尿剂、皮质激素类等。液体类:5%碳酸氢钠、5%GS、5%GNS、10%GS、平衡液、50%GS、代血浆、低右、白蛋白等。

三、工作人员条件

1、从事产科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配备2名以上妇产科医师。

3、定期参加市产科质量提高班,定期到县级医院进修、培训。

四、技术服务项目标准

1、生理产科技术产前检查,掌握产程及正常分娩的处理,高危妊娠的筛查,中度以下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处理,头位产程延长的识别处理,并严格掌握转诊标准。

2、产科出血处理技术,产道损伤处理技术。

3、孕产期保健及产后康复技术,孕产期营养指导及咨询。

4、新生儿窒息苏抢救技术。

5、建立爱婴医院的技术标准。

6、统计信息报告登记和填报技术。

7、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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