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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环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通知

点击量:179 2011-02-28 【大 中 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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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整顿我市环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业主和环评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能和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加强环评机构备案和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凡在我市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纳入我市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我局不予受理或审批。

(一)环评机构在我市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省环保厅备案,且2010年度省环保厅考核优秀或合格的;

(2)2010年度我市考核优秀或合格的;

(二)环评机构在我市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环评资质证书(盖机构公章、法人签章)、公司业绩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章;

(5)纳入备案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彩照、本人签字原件等。

所有复印件应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查。

我局受理备案时间为:2011年3月1日-3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今后,每年1月4日-1月13日为受理备案的固定时间,其他时间一般不再受理环评机构备案。

备案有效期内如发生环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及人员变动的应持有效证件在两周内申请变更。被上级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环保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尚在整改期内的环评机构我局不予备案。

经审查符合我市备案条件,同意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在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加强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一)严格环评资质证书管理。

各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严禁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凡出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我局将停止其在我市的环评业务。

(二)严格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核

环评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加编制人员资格必须已在我局备案。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签名(原件),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的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编制人员签字表必须加盖环评机构公章,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三)规范环评文件汇报形式

需进行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并汇报环评文件,环评机构其他参会人员应是参加编制人员。所有参会人员应主动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供管理部门审查。

(四)提高编制质量

各环评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环评质量内部把关机制,严格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技术审查后,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严格日常考核

对环评机构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基本合格

(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考核等级。环评管理部门考核、专家考核和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占分比例为5:3:2。

(1)管理部门考核

管理部门从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编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编制或修改时间、返回修改次数、复议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凡未按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将环评文件一次修改到位,需要返回环评机构再次修改的,每返工一次扣10分,返工三次以上的,环评文件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审查。

环评文件修改完善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向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修改完善超过1个月的,环评文件应交专家重新进行技术评审,所需专家咨询费,由环评单位自行承担。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环评文件修改任务的,扣10分。

凡需复议的,一次扣30分,项目环评文件必须重新进行编制并组织专家审查。

(2)专家考核

受邀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的专家,根据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汇报效果等情况,对项目环评机构进行考核打分。

(3)地方环保部门意见

在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市局将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环评文件编制的质量、收费及履行合同情况和委托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考核打分。

(4)考核结果的落实

我局对环评机构考核实行一个项目一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考核结果,鼓励建设项目优先选择优秀环评机构。

凡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我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环评机构不得开展环评业务,已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的,要予以解除。停业整顿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在我市的备案资格。

三、加强沟通和指导,共同提高环评服务效能

为加快建设项目环评进度,我局实行项目环评跟踪服务。请各环评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书报我局备案,提前沟通环评思路、制约因素及解决措施。编制环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影响环评进展时,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或反映,我局将及时协调解决。

联系人:刘晓丽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E- mail:pykfjd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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