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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在线问答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风在线”问答提纲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

2、什么是招标投标?

答: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3、评标专家享有那些权利?

答:根据《诸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市的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评标专家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评标专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诸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市的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会议,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三)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在招标采购中,什么情形下应予废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7、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9、招标人(业主)对哪些施工企业可以拒绝其投标? 答:①行政监督部门对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理、处罚的施工企业;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资格后审)资格标评审未通过的施工企业,投标无效;③行政监督、监察部门依法依规限制投标的施工企业。

10、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诸城市登记备案应提交那些资料?

答:(一)《进诸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1、发包人出具的邀请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和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

4、企业指定在诸常驻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管理经历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5、《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所列在诸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有效期内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复印件(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

6、《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所列近一年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包人的评价意见和监管机构的确认意见;

7、外地入诸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主要管理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职责、代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等)。

11、在什么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2、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 采购方式?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3、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4、在什么情况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5、供应商在投标中容易出现的失误有哪些? 答:(1)无开标一览表;(2)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签字盖章;(3)投标文件份数不足;(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5)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16、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8、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时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购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谓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2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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