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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有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关于门诊诊断证明书、印章的管理制度

各病区、门诊各科室:

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诊治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诊断证明填写要求

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填写门诊日志并书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就诊患者的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字迹清晰可辨,项目齐全,医师签名应与处方签名备案一致。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章的使用

1、门诊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办公室负责,不得随意使用。

2、门诊办公室有责任保管好诊断证明印章并合法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书可以拒绝盖章,并向该医生说明原因。

3、违反诊断证明印章使用规定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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