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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8: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9月制定,2002年10月修订)

为了规范我院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纪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是我院各项工作的中心环节。所有教师都应当听从院里的各项教学工作安排,及时地圆满地完成上课、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论文写作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论文写作等工作安排。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之前完成制定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大纲)、备课等各项上课准备工作。新任教师和开课之前临时安排上课任务的教师,应当在该学期的第二周之前完成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的制定,第九周之前全部完成备课工作。院教学委员会可以随时检查或抽查任课教师的教案,了解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应当在该学期的第二周之前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三条 教师上课要根据经院系审定的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进度,不得随意背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师发现原定教学大纲有教大不当,可以提出对教学大纲的修订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和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当向其他教师听课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第九周之前完成。听课时应填写听课单,并及时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高度重视维持教学秩序,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课或停课。生病、出庭、有重要会议以及突发事项等原因要求调课或停课的,应当在4日前(生病、突发事项等例外)填写校、院调课/停课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病历、开庭通知、会议通知等),(调课申请者还需要与拟在同时间、同地点对同班级上课的教师即被动调课者对相互调课的各项事宜协商妥当),报经院教学秘书并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所有的停课(学校规定的放假除外)都应当在停课事由结束后的三周内由任课教师安排时间、地点自行补回。补课的授课方式应当与原来计划的授课方式完全相同,不得以自学、做作业或写论文等方式代替。补课后即时填写补课登记表并交给院教务办公室。提前上课的手续照此办理。经批准的调课(指主动要求的调课)、停课次数的总和,每门课一般以二次为限。

教师不得无故缺课和擅自停课、调课。学分数有小数的课程的上课时间以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在实际授课时间达到后,可以停课让学生自学待考。

在课堂授课时间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自学、讨论、写论文、看录像等活动而不亲临现场。教师无讲解活动的看录像教学应安排于课余时间,不得占用课堂教学课时。的确需要占用课堂教学时间的,需经教学副院长批准,但每门课以2课时为限。

第六条 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要在两节课之间连续上课,不要拖堂。因学校班车误点等客观原因而迟到的除外。

第七条 任课教师上课之前应当关闭手机、BP机,上课时不得抽烟、接电话以及从事其它与上课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考卷应当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出完,并及时交到院教务办公室。试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不得局限于某一本教科书。不得划复习范围和考试重点,不得泄露试题。考卷以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覆盖面应当有一定的广度,题量与考试时间相适应,并有一定的难度,能够比较准确地考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考出学生的能力和水平,考试成绩要呈正态分布(即成绩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5个等次,并且“两头小中间大”),成绩的“优秀”率、“优良”率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成绩“优秀”率不高于20%、“优秀”和“良好”的总和不高于50%)。

第九条 考查课的考查应当在第17周的最后一次课时随堂进行,一般不得提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在第16周的最后一次课时随堂进行。院里也可以组织课程进行统一考查。由院组织进行统一考查的课程,有关教师应当听从院教务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统一出卷、监考、改卷、登录成绩等工作。

第十条 每位教师都应当参加监考。教师应当在第18周之前主动向教务办公室了解自己的监考任务。不得无故缺席监考,不得擅自请人代替监考,考前45分钟不得要求变更监考教师。监考期间要认真监考,不得迟到、中途离开考场、看书、打瞌睡、与人交谈、听音乐、背对考场看窗外、抽烟、手机或BP机发出声响、接电话等,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监考制度和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改卷,并填写教学档案。学生成绩单、考卷、教学档案等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4日内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严肃、认真、准确、公正地批改考卷,确定学生的学习成绩。给分、加分、扣分、综合评定成绩都要有依据(期末考卷、期中考卷、论文、作业、平时回答问题的记录、考勤记录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送人情分,不得无故加分,不得随意给“印象分”,不得随意把“不及格”的成绩“照顾”为“及格”。教职工不得向其他教师打招呼,要求对某个学生加分或予以特殊“关照”。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是院内教学违规。院内教学违规分为一般教学违规、严重教学违规和特别严重教学违规。一般教学违规由院长在院教师会议上进行点名批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200元。严重教学违规由院给予院内书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500元。特别严重教学违规由院给予院内书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2000元,记入本人年度工作考核表,正常晋升职称的时间推迟2年。同时属于校定教学事故的,报学校给予批评、处分和处罚。

第十四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为一般教学违规。

1.上课或监考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监考迟到时间以考前20分钟起算。提前下课包括两节课间未休息而提前下课者。

2.不能按时完成和上交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档案等教学文件,或者不能按时完成听课、备课、作业批改、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教学工作任务,推迟的时间超过2周。

3.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进度。

4.停课事由结束后4周未补课。

5.上课或监考时BP机、手机等发出明显的声响,或有在课堂上抽烟、接电话等与上课无关的行为。

6.监考不认真,有中途离开考场、看书、打瞌睡、与人交谈、听音乐、背对考场看窗外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或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监考制度和考试纪律的行为,或被教务处以口头形式提出批评或要求院给予批评。

7.考核要求不严格,以致学生成绩的优秀率或优良率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的5%。

8.考卷题量不足,以致有1/2的考生提前1/3的时间交卷。

9.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确定考试重点。

第十五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为严重教学违规。

1.不服从院系的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毕业论文写作等工作安排,或者在接受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任务后擅自决定不进行实地指导。

2.随意背离经院系审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

3.未经教学副院长许可并办理调课、停课手续,擅自调课、停课。

4.到第16周,仍然有2课时的课应该补而未补。

5.考核要求不严格,以致学生成绩的优秀率或优良率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的15%。

6.任课教师改卷时弄虚作假、送人情分、无故加分、随意给“印象分”、随意把“不及格”的成绩“照顾”为“及格”。教职工向其他教师打招呼,要求对某个学生加分或予以特殊“关照”。

7.监考、上课很不认真,被教务处以简报形式提出批评或给予通报批评。考试前20分钟未到达考场而且无法到达考场,或者考前45分钟以内提出更换监考教师要求。

8.给学生划定重点复习题目,而且最后试卷中的题目与重点复习题目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

9.未经批准,在课堂授课时间任课教师不亲临现场而擅自安排学生自学、讨论、写论文、看录像等活动。

10.被学校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为特别严重教学违规。

1.不服从院系的上课工作安排。

2.一学期内,擅自停课、调课和旷课达到4课时。

3.学期结束时,未补课的课时达到6课时。

4.无故缺课或缺席监考。

5.泄露试题。

6.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或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没有任何(包括经批准的)调课(指主动要求的调课)、停课、提前上课,没有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以及其它教学违纪违规等情况,同时及时地圆满地完成听课、制定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备课、监考、改卷、填写教学档案等各项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经本人申请,系院审核确认的,每一门课增发奖金200元,并记入本人年度工作考核表。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事项均由教学秘书列表登记,并不定时地加以公布。教学副院长在核实这些登记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相应的处罚或奖励意见,报院长和院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双休日”双学位班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〇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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