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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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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 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

“一卡通”是指给每一个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个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凡农户享受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础,以后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享受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不得销户。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情况的途径

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5、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发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标准

(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指[2008]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5]16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享受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 8月底前发放完毕。

(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

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给予的综合直补。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按71.9元给予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粮食30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补助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

(7)五号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7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

补贴标准:按区县(市)社会救助局核定的类别确定。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助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为825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1)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6号

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其它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标准。

救助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标准:烈属农村3600元/年、城镇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20元/年、城镇5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300元/年、城镇51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54元/人•月;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2元/人•月;③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加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依据:湘民优发[2003]4号

补助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助标准: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享受两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年发放。

(1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湘人口发[2006]13号

奖励扶助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是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2个女孩(符合特殊生育政策,女50岁前自愿放弃再生育,现存活一子女或无子女的);四是年满60周岁。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此项补助。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发放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19)能繁母猪养殖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160号

补贴对象: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

补贴标准:50元/头

三、农业水费政策

1、坚决取消湖区的共同生产费。从今年起,全面取消纳入洞庭湖区防汛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县(市)村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 基本水费”、“电费”、“排涝基本水费”、“排渍电费”、“ 基本排洪费”、“机电排灌水费”等共同生产费。上级财政对因取消共同生产费而造成的支出缺口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解决。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也可纳入“一事一议”筹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补助。

2、从严监管村组抗旱费。村组抗旱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严格控制、使用公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村民以机埠为单位自主筹集和分摊,区县(市)、乡镇政府不得分任务、定指标,更不得平调。

3、切实减轻农民的灌溉水费负担。按常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灌溉水费严格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尚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按亩计费。灌溉用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委托县级相应部门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省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3号)、《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洞庭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改〔200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灌溉水费由水管单位执收,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收取水费,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为切实减轻农民灌溉用水负担,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等部门在制定灌溉用水价格时,要杜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折旧和财政已经承担的支出项目摊入成本,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认真核实受益区与受益面积,坚决禁止向非受益区的农民收取灌溉水费。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水利工程水费收取不规范的文件、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结果尽快予以公布。

四、计划生育收费政策

1、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费包括挂号、妇检、化验、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湘价费[2001]224号)①输卵管结扎,每例100元;②输精管结扎,每例80元;③中晚期妊娠引产,每例150元(包括胸透、肝功能、心电图、接生、必用药等全部费用);④人工流产(不含钳刮)每例50元,加钳刮术的加收10元;⑤放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⑥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⑦透视宫内节育器,每例5元;⑧B超环查孕,每例15元(X光为5元);⑨药物流产(米非司酮)每例100元;⑩皮下埋植术,每例80元。

2、优生遗传检测费、病残儿童鉴定费标准(湘价函[2003]163号)

(1)优生遗传检测费标准

①细胞培养、染色体分析(包括静脉穿刺抽血等全部费用):外周血染色体检查每例3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带每例10元,T 带每例10元。

②羊水细胞培养染色分析:羊水细胞培养染色体检查每例5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显带每例15元,T显带每例15元。

③性染色体。X小体检查每例10元,Y小体检查每例10元。

④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风诊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弓形体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

(2)病残儿鉴定费标准。病残儿鉴定每例120元(由申请者自付)主要用于各项表格印制,支付专家的劳务费、食宿、办理等费用开支。检查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优生遗传检测费及病残儿鉴定费属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统一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开展优生遗传检测及病残儿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经检测并出具报告后方可收费,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行要求开展此项服务并收费。

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服务工作开展中,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他们自愿参保,严禁行政干预,强迫投保,搭车收费行为发生。

短期险种有: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麒麟卡(人意综合保险)、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独生

子女安康保险B、全家福保险卡、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幸福家庭保险。

长期险种有: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康宁系列保险、投资分红类保险等。

计生系列保险部分短期险保险费标准:国寿母婴、安康保险保险费25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费50元/份、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费20元/份、麒麟卡保险费10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保险费3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B保险费30元/份、全家福保险卡100元/户、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费1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2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份)、幸福家庭保险费80元/份。

五、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铺80元/生/期、双人铺56元/生/期;伙食费标准为:每天8元(其中早餐2元、中餐3元、晚餐3元),并且伙食费的收取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期收取。

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学生期刊及其它教学辅助资源,一律由学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学生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六、农民进城务工或跨区就业的收费政策

1、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湘价费[2000]23号)。

2、劳动部门向进城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每证3元(湘价费[2001]328号)。

3、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湘价费[2004]192号)。

4、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子女在城内就近入学免交借读费(湘政办发[2004]45号)。

七、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湘价费[2003]42号)。

2、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湘价费[2002]231号)

3、经省政府批准,原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湘财综[2004]33号)。

4、从2005年3月1日起,农民建房委托代办报批手续服务费按每件不超过80元收取(湘价综[2005]8号)。

八、结、离婚登记收费政策

1、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湘价费[2002]69号)。

2、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10元(湘价费[2001]56号)。

九、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

1、申领、换领普通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七个工作日内取证)每证收取工本费60元;

3、普通证、快证的申、换领应由居民自愿选择,公安部门不得强制。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向居民身份证申办者收取 照相费、挂失费、保险费、邮寄费、信息查询及加快加急等任何费用(湘价费[2004]172号、湘价函[2006]11号)。

十、农业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1、全市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588元(常价价 [2006]77号、常价价[2006]105号)。

十一、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收费

1、号牌工本费。①反光号牌每副40元;②临时纸质号牌每张5元。

2、行驶证工本费。①行驶证每证15元;②临时行驶证每证10元。

3、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4、安全技术检验费。①联合收割机每辆每次100元;②拖拉机每辆每次50元;③新车上户减半收费。

5、驾驶许可考试费。①小型拖拉机驾驶考试每人次400元;②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人次600元(湘价费[2005]12号)。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我市从2005年起,对农村居民逐步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5年至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各年度不同,2008年为国家40元、省18元、市6元、县6元,计70元,加上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为80元。其中个人出资部分委托村级组织收取,上解到乡财政所,再存入县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对象为所有农村居民,参合时间为每一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标准

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全年不超过500元,集体年纯收入过5万元的村也不得超过1000元。

十四、规范通村公路建设中向农民的募捐行为

县乡公路建设一律不得面向农民募捐;通村公路建设向农民募捐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向农民分派任务,所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农村劳务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税费改革方案,我市从2002年起分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由乡、村统一规定提取的农村义务工和积累工。从2005年起,我市全部取消了统一规定的两工。“两工”取消后,沿长江、洞庭湖区进行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地方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不能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也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村内兴办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和监管办法按“一事一议”筹资的程序和监管办法办理。筹工上限为每年劳均10个。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由村委会雇请其它劳动力完成投工,并按标准工价支付投工人的报酬。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日工价标准要严格控制在10元以内。除“一事一议”筹劳以及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某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某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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