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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1 17:07: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

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制定的。受自治区消防总队的委托,在自治区消防总队的领导和支持下,2012年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对全区政府专职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普查,形成了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初步意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要求承担起草《标准》的编制工作,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为确保其合法有效,我们严格依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编写。

(二)起草单位及协作单位

本标准由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编制过程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区各盟市消防支队等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梁九零、王辰亮、李月龙、李鹏。

- 1防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原则要求,全区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并希望自治区层面出台规范性标准,就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综合保障等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较为全面规范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推动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三、编写《标准》的过程

前期我支队就《标准》的制定多次座谈讨论,召开《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研究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并初步确定了编写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形成了《标准》框架。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2012年7月开始,结合政府专职消防队类别划分、建设模式、综合保障等重点问题,我们分别选择了河北、江苏、山东、浙江等4省进行了实地专题调研,收集整理了不同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经验做法,为《标准》编写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7月,邀请乌兰察布市委编制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考察调研组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和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等地对事业编制消防员情况进行了考察调研,了解借鉴外省兄弟单位事业编制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方面的先进经验。(考察了解到张家港市编委批文明确6支政府专职消防中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7名中队干部办理进编手续,其余的124名合同制消防员由消防大

- 3模式和山东省济南支队专职消防队管理机制,我市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设臵在G6高速公路卓资段,目前已完成建设任务,预计明年投入执勤。

考察结束后,走访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标准》编写的程序、规范用语等方面进行了学习,11月,根据编写分工形成初稿。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总队和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们通过调研走访、电话询问、发函咨询等方式,收集整理了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在广泛总结借鉴近年来全国、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中成功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全区不同地区发展水平、政府队站建设需求等情况,多次修改于2013年11月形成了《标准》分作组讨论稿。

随后,就有关问题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人员专题研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同时广泛征求了全区公安消防部队的意见,经逐一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做进一步修改。

2015年6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同相关人员就重点问题进行研讨,汇总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编写《标准》的原则、主要依据

(一)编写《标准》的原则

- 5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内公通字„2011‟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2‟67号)、《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2014年4月份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等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文件,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对队伍建设、人员工资待遇、工伤保险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另外,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文件,我们学习借鉴了这些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就各地反映亟待明确的重点问题,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遵循相关领域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标准》立足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模式、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备战、保障措施等,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管、训、用、养”方面提供了规范支持和保障作用,重点就10大类26个方面做出了明

- 76.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和撤销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批准,消防机构配合政府审核验收,其中,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在自治区消防机构备案。

7.明确机构属性。按照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属于“救助救灾”范畴,符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登记条件。《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用工主体资格。同时,2015年8月12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也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依法申请法人组织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只是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主体依法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不核定编制,与国家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并不冲突。所以政府专职消防队按事业单位登记是符合条件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8.明确建队具体要求。《标准》规定七类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

- 9对不同类别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数量达标比例做了明确规定。

11.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针对部分地区政府专职队员岗位设臵不合理、工作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标准》明确岗位设臵包括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管理员等。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应当是确保在岗人员和可出动的灭火救援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实践证明,执勤人员按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的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基于此基础明确了专职岗位的政府专职队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2.明确岗位等级。本着既要推动职业化发展,又留有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接口,以提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思路,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分三等五级,五级为初级,

四、三级为中级,

二、一级为高级。各地可根据实际,比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三级岗位中相应级别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比照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一至五级岗位中相应岗位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13.明确人员招录、岗位等级评定和岗位晋级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要求,凡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规定的岗位,不能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显然

- 11臵、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立足提升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战斗力,《标准》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岗前、在岗、晋级培训和考核评价机制。

17.明确车辆管理要求。按照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标准》明确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通行证,应按照有关标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用于灭火及应急救援的消防车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18.明确执勤备战模式。以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执勤模式,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不能集中休息或轮休,是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考虑到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别于现役消防官兵,《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进入正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队员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定时轮换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秩序”。根据队员数量,《标准》明确不同类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最低执

- 13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和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内财预[2012]1849号)中关于经费标准的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县城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已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且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应拨付到当地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未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或者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经费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可拨付到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苏木、乡镇(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行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行业予以保障)。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后勤财务部门共同监管。

23.明确工资待遇。待遇不高,是当前影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的主要原因。为解决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思想不稳定、工作不踏实等问题,《标准》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在这一条款中,将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标准的下限,不设上限,为今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增长预留了空间。

- 1526.明确职业发展问题。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出路安臵机制,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后顾之忧,才能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以及构建全覆盖的城乡防火、灭火力量体系。为此,《标准》规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六、《标准》性质的建议

为更好发挥《标准》对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指导作用,避免“一刀切”,本标准拟确定为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七、贯彻《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动各地建立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依据,并争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参照本标准确定的内容,统筹规划编制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建议全区各盟市紧紧抓住城镇化深入发展的重大机遇和各级政府编制“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利时机,按照《标准》确定的总体意见,对旗(县、区)、国家重点镇、建制镇(苏木)面积、常住人口、火灾起数及消防队站建设需求等进行摸底统计、综合评估,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加速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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