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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进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军转干部进法院

原载《南方周末》1998.1.2

两年前,我应邀给某省法官培训班讲课,内容是中国与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的零星比较。讲课过程中,我表达了对我们国家在选任法官方面一种惯例的不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问题提得似乎有些突兀,也许听课的法官们压根儿就没有把它当成问题,也许在他们看来拿法院跟医院相类比本身便很不伦:这怎么能比呢!医生是人命关天的职业,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就给人把脉看病开处方,岂不是江湖骗子?更不消说拿着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什么都不懂,乱割一气,真正是拿人命当儿戏!——我从听众的表情读出了这样的质疑。

于是,我开始论证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比性。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但他们的职业都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我们古典社会便很注意防止处理案件的官员们“出入人罪”,什么是出入人罪?正是指操生杀予夺权柄的官员们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出生入死,上下其手。人头不比韭菜,割下可以重生,或《封神演义》里申公豹先生的那颗脑袋,砍掉还可以再安装;昏官或赃官错判死刑,冤死鬼一命呜呼之后,什么都完了。平反昭雪之类,不过是安慰安慰活人或后人而已。

法官要处理的事务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正如医生不是每人每天都在急救濒死的病人。巨额财产的归属,未成年人的监护,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文章是否构成了对被批评者的诽谤,夫妻还能不能继续住在一个屋檐下,祖传下来的房产能否保全而不被作为“钉子户”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所有这些,虽然不直接关系人命,但是,它们对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哦……两种职业的差异还可以指出一点——不过,这一点强调的却是法官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医生的行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庭带来损害,然而,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纪。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到一国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培根才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

说到这里,法官们似乎同意了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可比性。但是,另一个问题并没有回答:是的,法院也很重要,甚至对社会有比医院更大的影响,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法官的选任必须像医生那样,先要受过专门的教育。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军人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有用的训练。你怎么能论证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一定要跟法律教育不可分离呢?君不见报纸上表彰的法官里许多都是复转军人出身的么?

这实在是击中要害的质问。可不是么,我前些年曾对法院系统的一家专业报纸所刊登表彰法官的文章作过一番统计。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1%。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是比例上的这种差异,用语上的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作者们明显地在向读者传达这样的信息:军人的经历乃是这些优秀法官们得以成功的基础,而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他们的四年寒窗却连一个积极因素都算不上。

这是为什么?难道说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中国的司法职业就是离不开军人的气质和作风,现在的大学教育根本无从培育具有良好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还是文章的作者(以及报纸的编者)受到长期流行的某种新闻话语结构的支配,并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断再现和强化着某种固有的意识形态?果真是复转军人更胜任司法工作的话,为什么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江华、郑天翔等院长都曾奔走呼号,要求不能让法院再背这样的“包袱”;一次次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不断地强调对在职法官进行学历教育的重要性?与其把不合格的人员放进来之后再费尽气力进行学历教育方面的补课,何如一开始就把门槛垫高,只接受那些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优秀毕业生做法官?

我坦率地告诉听课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自己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并试图让大家各自谈谈内心的想法。出乎我意料的是,听众陷入了令人难堪的沉默之中。我甚至从个别法官的眼神中觉察出一丝敌意。见势不妙,我赶快收住话头,告诉他们我非常赞成妥善地安置复转军人,这不仅是因为我自己就是一位复转军人的儿子和另一位现役军人的哥哥(搬出家底是为说明我决无恶意),更重要的是他们为保卫国家,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军旅生活,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在他们离开军营之后有一个好职业。但是,我还是明确地表达了我的倾向:复转军人不应当成为法官,除非他们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符合法官任职的其他要求。

课程结束了,培训班负责人送我一份学员登记表。我发现,整个法官班学员中,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占了将近一半。

反对文章:

曹瑞林:复转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

编者按:贺卫方先生《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在本版(1月2日)发表之后,引起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人民解放军(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复转军人)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历史阶段都作出过重大贡献,本报刊发该文时确有考虑欠妥之处。本期转载曹瑞林先生的文章,并表达我们的歉意。

读了贺卫方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笔者如鲠在喉,实有不吐不快之感。因为“贺文”不仅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不很了解,而且对军人的才能与素质存有一定的偏见。

“贺文”开宗明义说了一个他很不理解的现象:“为什么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此话如果出自一个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历史一无所知的人嘴里,我不感到蹊跷,而出自一位法学专家之口,我则大惑不解。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另行建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那时大批解放军官兵打败了蒋家王朝之后,脱下军装迅速转到政权建设上来,营长、连长当县法院院长、庭长的比比皆是。“文 革”十年,“公检法”被砸烂。“文 革”结束后,根据***同志的指示,以及党和政府的要求,大批转业干部被迅速充实到公检法机关,使这些政权部门很快得以恢复……在长达几十年的实践中,军队转业干部不仅为我国政法机关的建立、恢复和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已经成为国家政法战线中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在我国政法机关建设已经比较完备的时候,否定他们为此做出的历史贡献,甚至把他们说成是法院的“包袱”,令人心寒。

贺先生把“法院”与“医院”安置转业军人作比较,其实质是说转业军人的文化、业务素质不高,当然当不了医生(其实我军每年都有大批转业干部到地方医疗战线工作),所以,医院不好安置转业军人。而做法官仅靠军人的气质和作风也是不行的,他们同样也当不好法官,所以,法院队伍也不应吸收转业军人。然而,贺先生可能不了解,军队干部职业决定了他们不仅要具备国家干部的基本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军人特有的气质,成为具有独特优势的先进群体。1980年以后,全军实行经过院校培训、成长和提拔干部制度以来,我军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干部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并且,军队本身就有大批干部从事法官、检察官和保卫工作,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素质,转业后为什么不能当法官?!以法律为例,自全军统一组织军人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上千名军队考生的成绩,及格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经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的考生,转业到地方,为什么不可以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转业和退伍军人十分关心和重视,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妥善安置复转军人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总书记、李鹏总理多次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转业后,将会给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增添新的活力。***同志早在1980年3月就指出:对军队减下来的干部“地方上也有可以容纳的行业。比如,与军队干部的特长比较接近的政法工作,就需要大批干部。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官,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按道理,军队的干部应该比较合格。这方面军队可输送一大批干部。”与其他行业、部门相比,军人经历更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这是被实践一再证明了的,就连贺先生也承认这一点。“贺文”中,曾以法院系统的一家专业报纸做过一番统计:“在截至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此令人高兴赞叹的事实,充分说明了复转军人不仅在其他战线可以做出成绩,而且在法院系统同样可以大有作为。

贺先生在文中也讲到军人为国家奉献了青春年华,国家理应安置好转业军人。但他同时又强调“复转军人不应当成为法官”。按照他的逻辑,银行的同志可以说转业军人缺乏金融知识,因此他们不应做银行职员;工商部门的同志可以说转业军人缺乏市场管理知识,因此他们不应做工商系统的业务员;公安、检察部门的同志可以说转业军人缺乏法律知识,因此他们既当不了警察又做了不检察官……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工作可供转业军人选择呢?

加强法制建设,不应该把转业军人拒之门外,而恰恰相反,要把他们继续作为一支生力军,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有计划地不断地充实到政法部门中去。当然,我这样讲,不等于说不管哪个转业军人都可以当个好法官,也不是说每个转业到政法部门的军人都干得很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法官专业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要说一些转业军人的素质不适应法官的要求,就是一些在职法官如果不注意学习、补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新的法律知识,也难以胜任自己的职责。 如果说过去的转业军官,主要还是用他们对党对祖国的耿耿忠心和良好的基本素质,换取一个应得的工作岗位的话,不久的将来,他们还会加上渊博的学识和过人的技能令社会刮目相看。

支持文章:

朱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节选)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年新年伊始,我的同事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杂感,[2]对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特别是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政府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般看法提出了批评。其基本观点,在我看来,完全是正确的,既今天的法院已经不同于新中国前30年时期的法院(“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今天的法院是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司法/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机构;仅仅强调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和军人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院工作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官员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把安置转业军人进入法院作为一项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政策推行,有可能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发展。

一篇2000字的短文,并且要求标题引人,文字生动,观点鲜明,就很难把该说的话都说到。而且,我自己也认为,贺文中确有一些甚至可以说是“硬伤”的地方(例如,他含混地认为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都是由国家安置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贺文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他是在借事说理,而不是完全是就事说事。

但是,恰恰是由于借事说理,就可能惹得与这“事”有关的人或一些人不高兴。特别,一方面,当时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再次裁军50万人,不少军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已经使得劳动力供求日益市场化。因此,这个本来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和道理在这种情势下就变得很敏感。很快,一篇题为《复员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国防报》随后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3]作者曹瑞林,一位受过法学教育的现役军官,某军报记者,与我也曾有过一面之交。 严格说来,这篇文章集中关注和讨论的和贺文完全不是同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在某些地方有交叉或钩连的问题。大致说来,曹瑞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工作样样都要求专业化,那么转业军人回到社会,回到哪儿去呢?同时该文又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曹瑞林的前一个问题,军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贺文要讨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势必更多由广义的市场和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来决定,将来,则应当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尽管,在目前来说,还不可能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市场来决定。而曹文的后一个说法,则必须假定复转军人“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而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些,又有谁不能成为法官呢?为什么只有军人有优先权呢?因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和反驳力。此外,仅仅声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并不能说服人。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都会有经历,至少对于其本人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敝帚自珍,这是一种常识。这并不得出军人经历就一定在司法实践上是一种无形的财富。 至此为止,我的结论似乎都明显偏向贺卫方:军人不等于法官;如果要加强法制,以法院作为安置军人的主要场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是明显有偏差的。但我这样说,既不是对献身国防、保家卫国的军人的一种冷漠(其实,我本人就曾是一位军人,如今虽然没有——但并非不能——进法院,却如同贺卫方教授所戏言的“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也不是说军人一定要一锤子定终生,退伍转业后就不可能从事法院工作,一定不可能成为一位称职的法官。[4]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中国的转业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在于凭什么进,或进去干什么。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讨论很简单,军人不等于法官。但是,本文并不想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探讨问题。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理解中国的法官状况,这种现状是如何构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方案。我们有一系列问题要了解。比方说,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状况究竟如何?究竟有多少复员转业军人或——说开来一点——没有进过法学教育的人进了法院?他/她们能否履行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责?能或不能,原因都何在?而且,他/她们履行的是什么样的审判职责?就其承担的审判工作而言,是否一定法学院毕业生一定能比他/她们履行得更好?为什么?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希望进入法院工作?希望进入什么样的法院?复转军人以及其他非科班出生的人进法院是否挤占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位置?挤了什么位置?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知识是什么类型的知识?是否被现有的学科体制标签为“法学”的知识就一定是司法审判的知识,或是对司法审判有用的知识?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传授的是什么样的知识,对审判工作在那些方面有用,在那些方面不够?如果没有足够的称职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军人生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经验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不兼容,在哪些方面不兼容,哪些方面可能兼容?甚至,我们还要提问,是否所有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都是同样的?以及,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从现实到相对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如何可能做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细细考察和分析的,而不可能简单地可以从逻辑上推论出来,并且也不可能依据逻辑推理或概念分析来解决所发现问题的。 这里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还很大,具有所谓的哲学意味,但是,本文作者并不是为了追求哲学意味而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为了研究问题而不小心或不得不触及这些哲学的问题。必须指出,实证问题研究并不只是收集资料;在我看来,它至少应当同样(如果不是“更”的话)具有智识的挑战。但是,鉴于种种制约,我又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做出清楚的或自信的回答。因此,本文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所运用的材料仍然是我近年来在湖北省进行的基层法院研究和访谈获得的。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我们也许会对中国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状况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学实践和理论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甚至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未必不无启示。但是,我清楚但读者未必清楚因此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我的研究材料的局限,本文得出的一些可能具有政策意味的结论大都只能限于基层法院,有些结论可能对其他层面的问题或其他法院有所启发,但绝不能无限扩展。

实证文章:

『法律论坛』 [法律人生]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实证分析

作者:东方绿舟 提交日期:2006-7-31 21:04:00

1998年1月2日,贺卫方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也许可以称得上是上世纪中国最轰动的法学随笔,其影响力至今未消。与追逐时尚相比,笔者更愿意探讨经过时间过滤的法律问题。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情况究竟如何,笔者试以上海一个中心城区法院作一下实证分析。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实施以来,该法院共安置转业军人15人。

从安置时间来看,2000年前的有5人、2001年后的有10人。后期转业军人较多的原因应该与裁军有关。

从性别来看,男军人13人、女军人2人。与军队的性别构成相符,也比较符合法院进人的意愿。

从年龄来看,均在30-50周岁,以35周岁-45周岁为主。可谓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综合部门工作,但已不太适合从事书记员和审判工作。

从户籍来看,原籍上海的8人,原籍外地的7人。外地籍的人数较多。

从职级来看,定为处级的2人、定为科级以下的13人。后期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定级较低。

从审判职务来看,担任审判员的2人,无审判职务的13人。担任审判员的分别为副院长和政治部主任,其余人员因原来不从事法律工作,进法院后也难以通过法官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几乎没有再担任法官的机会。

从行政职务来看,曾任中层领导以上岗位的6人,未曾担任领导职位的9人。职务安排总体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经过2001年底机构改革及其后一段时间,领导岗位已经满员,近年来已经很难再晋升领导职务。

从工作调动来看,仍在法院工作的11人,被动调动到其他机关的2人,主动要求调动到其他机关的2人。转业军人是愿意长期在法院工作的,离开法院仍然是到其他机关工作。

从工作岗位来看,分别是办公室3人、政治部5人、监察室1人、法警大队2人,调出4人的原岗位分别是副院长、政治部、立案庭、执行庭各1人。基本局限于行政岗位。

从办案情况来看,1名副院长曾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但未独立承办过案件;1名政治部主任有审判员职务,但非审委会委员,也从未参与案件审理;1名政治部工作人员曾借到民庭担任半年书记员;1名被直接安排到执行庭担任书记员办案,后调到其他机关,另有2人曾短期到执行庭担任书记员。很少独立办案。

从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来看,转业军人的平均水平相比于综合部门的非转业军人的平均水平略好,但是与审判部门的平均水平相比没有优势,审判专业能力明显不足。

此外,同期有2名复员军人通过法院组织的招考被聘用为司法警察,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待遇相差也非常悬殊。

由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一、组织安置到法院的是转业军人而不包括复员军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命题应改为转业军人进法院;

二、转业军人进法院主要从事的是行政工作,而非很多人想象的审判工作;

三、转业军人不仅能够胜任法院行政工作,而且还可以说是爱岗敬业;

四、转业军人由于基本都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没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审判工作;

五、法院对转业军人有安置能力,但局限于行政岗位,安置数量需要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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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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