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合并拆迁办法
一、拆迁安置办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楼房价格
(一)、拆迁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有证私有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照本须知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有证私有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房产证所载面积或实际被拆除面积,实行楼房或平房正房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1平方米、偏房2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1平方米的安置办法进行置换。安置楼房户型为76.1平方米、95.9平方米及123.9平方米三种。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小于76.1平方米(含76.1平方米)的,安置76.1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76.1平方米小于95.9平方米(含95.9平方米)的,安置95.9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95.9平方米小于152.2平方米的,安置123.9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152.2平方米(含152.2平方米)的,可选择其置换面积相近的两套安置楼房。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在享受安置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自费购买;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本须知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按时签定协议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照本须知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补偿标准(私房):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900元;正房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偏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敞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院墙每米补偿200元;
门楼每个补偿200元;厕所每个补偿200元;
影背每个补偿200元;压力井每眼补偿50元;
结果树每棵补偿50元。
对按本须知应予安置而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在以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楼房200元/平方米、平房正房120元/平方米、偏房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三)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电视转移费
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1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补助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期限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