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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点岗位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

为尽职的履行岗位职责,作为公司员工特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 员工(包括员工之家属、朋友)不在商业活动中,接收客户(包括客户之家属、朋友或通过客户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士)提供下列形式的贿赂:

1、公司客户借各种名义提供金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证券。

2、公司客户借各种名义提供实物,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物质。

3、公司客户借各种名义提供免费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形式。

4、公司客户假借各种名义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财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报销费用、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等情况。

上述条款中的“各种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考察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回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名义。

第二条 不擅自向客户提供任何以上第一条所列的馈赠或利益。 第三条 对客户持尊重、公平和诚恳的态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利用职务之便借故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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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如因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客户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或应酬。

第五条 如由于非主观原因收受的客户的各种馈赠,实时汇报公司高层,同时将一切直接或间接形式的馈赠或利益统一上缴公司,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六条 对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保密义务。不以泄露、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公司或者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七条 不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由于业务经营等关系保管或监管的第三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第八条 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接受公司的相应处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由于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司其他不利影响的(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公司将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有权予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为警惕、约束公司员工受到以上行为的腐蚀,特将法律责任列明如下:见附件

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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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职务:监管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第 3 页/共 5页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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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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