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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烟政发()27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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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生产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破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按照规定提供供水、排水、供电、施工道路等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如未按上述规定将费用拨付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项目负责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由多个施工单位施工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各参建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或标准广告牌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30cm高、18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档外流。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应刷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二)城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风景旅游区、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金属大门,大门的设置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宽度不小于6米,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大门不得透视,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外侧应当在围挡的醒目位置悬挂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消防网络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采取封闭施工。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显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和办公区,并做到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离,保证安全。 在城镇建成区、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内,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机动车道,应实行硬化处理,其它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在工地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水枪或冲车设备,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工地内的泥土带入道路污染路面。洗车场应当是由宽30cm、深40cm 沟槽围成的宽3 米、长5 米混凝土浇捣的矩形场地。

第十一条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统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阻燃密目式安全网,要求每100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于2000 目,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清洁。安全网应当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分的区域存放,并设置包括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的标牌,其叠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在运输砂、石、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等散体物料时,必须采取苫盖措施。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活动应当注意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系统,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第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使用轻钢结构且稳定性较好的标准复合板房及经认可的新型材料复合板房。复合板房屋顶应起脊,坡度应在25°—30°之间,屋面板、墙体必须采用牢固的连接体进行连接;严禁使用以氢烧镁为原料和泥浆砌体的房屋及其它安全性较差的简易板房。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超过两层要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得低于2.8米,其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并应满足消防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第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内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宿舍必须设置

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严禁使用钢管搭设简易床铺和使用通铺。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使用220V电源的室内灯具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内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食堂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应超过25米,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及卫生管理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地面排水良好;砌筑式灶台及其周边应使用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瓷砖、合金材料等)饰面,铺贴高度不得低于2米。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开放置,定期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灶间、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及有毒有害物品等。

工地食堂应建立健全餐饮炊具洗刷消毒、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等卫生制度;工地食堂不得制售冷荤菜;隔餐或隔夜熟食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应当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封闭水冲式,蹲位数量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 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要定期消毒并有灭蝇措施。高层作业区应隔层设置封闭式便桶。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体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并定期消毒,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配备的消防器材每处不少于两具ABC型灭火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高层建筑须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用2寸立管,每层要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工人爱滋病、霍乱、病毒性肝炎等防病知识水平;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材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

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哈尔滨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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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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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烟政发()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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