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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请博士(交大)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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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各专业学位暂不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对于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中断学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的春季办理申请事宜,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招生办公室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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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评阅人

有关学院须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由有关学院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由院学位委员会的审定,到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有关学院的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之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申请。

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从学校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之日算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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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对于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有关学院的相应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为:

1.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一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总学分达到要求。

2.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和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反映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与我校在校博士生要求一致。

3.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有效。

(二)论文评阅与答辩

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程序以及其他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未作出特殊说明,有关要求与我校博士生相同。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办公室以及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学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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