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公发〔2008〕269号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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