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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核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查要点

根据《福建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与管理指引》(福银[2013]240号)、《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通知》(闽银监[2012]45号)、《厦门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厦银监发[2009]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汇总整理出以下几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查要点:

一、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

经办客户经理须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贷款资金、贴现资金以及其他非法所得资金等缴存保证金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二、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

经办客户经理通过收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方式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收集的购销合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合同要素齐全(一般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款、结算方式、签署日期等),并经双方签章确认;

(二)合同记载的交易双方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一致;

(三)合同的金额须大于票据金额;

(四)合同须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或截止日期;

(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如不包含,应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改变结算方式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客户确实无法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客户收集能够代替购销合同关键要素的订单或发货单等凭证,并经交易双方签章确认,以证实有关交易的真实性。客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提供购销合同的原因,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验证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与相应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三者关系

(一)购销合同金额、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三者关系。

1.同一购销合同项下累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购销合同金额。若购销合同中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占总付款比例的,则该购销合同项下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不得突破该比例;

2.票据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含多张累计)不得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3.购销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票据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含多张累计)如低于增值税发票金额应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或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购销合同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二)购销合同签订时间、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关系。

1.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或者晚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根据购销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确定;

2.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购销合同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增值税发票销货单位三者应一致;购销合同商品名称与增值税发票商品名称应一致;单价也应基本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客户经理应在贷后跟踪中加以说明;

3.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之间的时间跨度期限应合乎常理。

三、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收集、查验工作

如果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预付货款的,则经办客户经理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两个月内,要及时收集、查验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有关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并复印留存。若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办客户经理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取得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

(一)客户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

(二)客户提供的发票金额小于票据金额;

(三)客户提供的发票可能存在伪造、变造;

(四)客户提供的发票日期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五)客户提供的发票的记载事项与合同不符;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四、其他操作要点

(一)客户经理必须审查开票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放款审核人员需落实,客户经理在《放款审查表》签署“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贸易背景真实”意见,方可受理业务办理。

(二)经办行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按户建立增值税发票号码电脑台账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同一增值税发票在不同笔业务中重复使用。

(三)需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后补缴发票的,若客户在开票后两个月内无法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则在补齐增值税发票之前我行不得继续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客户向我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各材料要素之间,存在不一致情况的,经办行需对贸易背景真是性做进一步调查,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合理的书面说明解释,经过经办客户经理及经办行负责人认可,并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认可意见,才能向其提供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若客户无法提交合理说明,我行不得继续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履行双人核对原件制度,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两名业务人员进行双签;

(五)各支行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网上验证真伪,并在档案中留存发票查验相关资料,查验人员要在查验记录上签署名字和查验时间。

(六)对客户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间晚于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经办行要严格审查客户是否存在利用已完成结算贸易再次融资的行为,客户需向经办行提交合理的书面说明和解释,同时经过经办客户经理及经办行负责人认可,并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认可意见后,才能向该客户提供有关融资服务,否则不得继续向该客户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此类情况下,经办行应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同时取得该笔业务项下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无增值税发票交易的几种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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