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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工作标准化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创业培训工作标准化流程

责任单位: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指导中心) 工作对象:

创业培训对象为旗内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工作依据:

1、《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

2、《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认证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

工作标准:

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工作时限:

在开展创业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7天内,填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经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并下达“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后方可开班。

工作流程: 业务流程

(1)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参训学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报名参加培训;经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应补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作为创业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的附件。受训学员必须在创业培训讲师的指导下,提交一份自己创业项目的、合格的《创业计划书》。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检查培训讲师的教案、课件及培训后续支持服务等工作情况,保证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3)创业培训分为“创办企业”和“改善企业”培训,均按10天80学时实施教学,班额不得超过25人。

(4)学员开业前应给予开业指导;开业后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

(5)创业培训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

(6)每年底自治区就业局部署盟市组织开展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工作。

(7)根据《创业计划书》的验收标准,考核培训学员的结业成绩,对合格学员由盟市就业局在自治区分配给本盟市的号段内,统一签章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

责任股室: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全旗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员工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培训。 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11】1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作标准:及时受理,培训资料齐全,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及时录入培训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工作时限:

1、定点培训机构每次开班前5日向就业服务局报送开班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3日内进行学员登记,完成实名制信息录入和集体照像(集体照应注明拍摄日期、班次,依排位标明每位学员姓名)。

2、受理培训机构培训任务申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给予确认,并将《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确认书》书面或传真通知培训机构。

工作流程:

(1)符合培训条件的劳动者报名登记参加培训。 ①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就业服务局推荐给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

②定点培训机构在规定范围,可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实行自主招收、自主管理、组织就业。经当地就业服务局集中审批后组织培训。学员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考核大纲,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培训前应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3)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年初向当地就业服务局申报本年度就业培训任务,每季度终结前15日内申报下一季度培训任务,申报培训任务时应报送《年度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申报表和《培训教学计划》与《培训教学大纲》。

(4)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全过程监督。通过现场每日指纹签到、聘用义务监督员、定期测评、年终考核评估、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

(5)就业服务局须坚持每班必核对学员身份、人数,检查现场公示栏、教师资质、教材以及学员笔记本和教学设备到位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做好记录,生成现场核实报告,并签名。

(6)培训结束及时组织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就业服务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结业考试分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合格学员,发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7)就业服务局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季度终结后5日内将培训情况经就业服务局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培训情况向社会公布。

(8)依托培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就业跟踪制度,了解掌握其就业去向、工资收入、技能适用程度、社会保障情况、生存幸福指数、技能提升情况等。

(9)培训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化工作流程

责任股室:就业管理股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2、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3、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4、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工作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劳社办字〔2008〕245号)。

工作标准:及时受理,失业登记证明材料齐全,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动态管理。

工作流程:

1、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2、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4、社区劳动保障所签署初审意见。旗就业服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认定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标准化工作流程

责任股室:职业介绍所

服务对象:全旗所有城镇从业人员 工作依据:

1、《就业促进法》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

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作标准:及时受理,就业局登记证明材料齐全,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动态管理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工作流程:

1、城镇从业人员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以及《赤峰市人力资源登记表》(需加盖初审机构公章)。

2、职业介绍所收到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办理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标准化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失业保险股

服务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

工作标准:申领失业保险金材料齐全,及时受理,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及时发放。

工作时限: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工作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工作流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旗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备案;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向就业服务局出据申领失业保险金报告,详细说明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单位和本人参保及缴费情况,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单》,并按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分别附以下材料:

1、宣告企业破产、撤销、解散的文件;

2、证明单位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方案。

(三)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由股里提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并报局长审批;

(五)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原单位填写《接收失业职工花名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接收档案材料清单》、《翁牛特旗职业介绍服务所求职登记表》并提供:

1、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等;

2、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4、翁旗地区办理的信合帐号(电子版);

5、养老保险手册(内附缴费单据);

6、失业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1、核定缴费时间。

2、核定视为缴费时间。计算累计工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3、查阅档案计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实行复核制度,核定者和复核者分别签字。

4、由股长进行审核,并将综合情况向分管和主管局长汇报批准后报市局失业保险科审批后进入发放程序。

(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

1、公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名单,享受期限;

2、由失业人员本人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大厅,领取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效合法证件代领。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

3、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实行先交后返政策,本人缴纳后带失业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税票、税票复印件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进行登记后把钱返到领取失业金的信合卡上。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档案管理程序

1、失业职工档案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负责管理,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档案转由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管理。

2、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录用单位应出具调档函或相应证明,其档案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档案相应划转。

4、失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特殊工种认定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档手续办理提档。

①办理退休: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未领完失业金人员需携带领取失业金的银行卡。次周可到人社局查档。办理退休手续后带退休证、年审证领回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后《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回。

②办理特殊工种: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未领完失业金人员需携带领取失业金的银行卡/存折。次周到人社局查档。办理退休手续后带退休证、年审证、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领回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后《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回。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流程

责任股室: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服务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

工作依据:

1、《关于鼓励全面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9}3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蒙社办字[2009]113号)

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5.《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金【2014】163号)

工作标准:

担保中心和承贷银行要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经创业培训合格,申请手续齐全。

工作时限:

担保中心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诚信评价工作,并组织合格人员参加为期10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递交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手中。

工作流程:

旗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责任单位。

1、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是贷款业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申请人资格审查。与放贷银行衔接、基金管理、政策咨询、放贷、回收、反担保人资格审查、基金和贷款的风险防范。

2、办理贷款基本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反担保人证明材料; (3)借款人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6)创业培训合格证明;

(7)特殊群体等其他的相关证明。

3、贷款要件审核:业务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备查。

4、贷款期跟踪,即时掌握贷款人贷款期运营情况;贷款到期前1个月书面预告贷款人准备还款。

5、代偿追缴:对到期未还贷款,在做代偿处理同时,发《还款指令书》,对恶意拖欠者申请法院执行或对反担保人扣缴;对确认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期无法偿还的,列代偿损失科目,并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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