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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庙安乡中心校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签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和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的,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疾病,但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其他责任范围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免责范围

㈠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须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的体育竞赛运动中发生以外伤害的;

7.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以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学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或者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乘坐‘三无’车辆造成伤害事故的;

10.学校明令禁止的、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洗澡造成以外伤害事故的;

11.擅自到校内的一已设立的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地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12.学生该住校而自行在校外住宿者,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的;

13.学生未按学校统一规定(指定)地点就餐,在其他地方就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4.学校屡次教育不改,学生自行违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1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期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

五、说明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已投保的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想保险公司申请索陪。

4.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外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为准。

5.本协议书以第一次签定为准,直至该生(升学、转学)离校终止协议。

学校宣汉县庙安乡中心校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吴魁富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0年月日

学生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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