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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车间、科室、部门。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职责

3.1、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工伤管理负具体责任。

3.2、安全办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3.

3、各车间、科室、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安全办公室和安生生产委员会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3.4、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车间、科室、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办公室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3.

5、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当班到安全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上报,经领导签字、安全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3.6、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办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班组长、单位负责人各500元。 3.

6、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办或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3.7、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由安全办报名单提交安委会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3.8、公司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3.9、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安委会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3.10、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 复工前应到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3.

11、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历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委会,经安委会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3.

12、补办工伤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当时完整的登记、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委会讨论,经安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3.

13、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安全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安委会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3.

14、发生事故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委会牵头,公司相关等部室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3.

15、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委会讨论后,做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惩罚

4.1、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4.2、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4.3、对车间、科室、部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单位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车间、科室、部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4.

4、从2012年2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包括单位责任人,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

4.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6、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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