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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50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21:07:1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一.内涵: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2015年5月1日出台。 二.作用:

(一)、积极:

世界:

1.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金融危机或风暴会严重影响发生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国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3.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1.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2.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消极 世界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2.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

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推荐第2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推出的原因,在于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

首先是保费率的比例难题,这牵扯到银行的具体利益。

除了保费率,各类银行对参保的意愿也不尽相同。

而且从整个银行业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需要拿出一笔钱,但现在银行业面临利率市场化压力、收费业务合规调查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反弹压力,再拿一笔钱就又是一笔新压力。

[1]行政还是商业运作?

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与归属成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又一核心难题。存款保险模式的争议主要在存款保险公司是行政性还是纯商业化运作。如果是行政性管理的,有两种选择,一是行政性监管部门模式,一是公司制模式。后者的难处在于公司化如何运作,要不要赋予其监管职能。如果有监管职能是独立于一行三会还是放在其中某个部门之下?

推荐第3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条例出台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水到渠成。央行原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推荐第4篇:存款保险制度

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

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容易诱使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

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如赌赢了,这些投保银行将获大利;若赌输了,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西方国家对道德风险的反思及改进措施

关于存款保险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西方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后,很多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反思。

有的学者认为,当今金融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安全投资机会,小储户的安全根本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来保护。他们认为,保护小额存款而排斥大面额短期存单与存款保险的另一目标——稳定金融系统相矛盾,而稳定性目标才应该是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建议存款保险范围应该以存款期限为标准,而不能以存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关于金融市场的传染效应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传染效应的产生主要出于信息的不充分,并不能就此确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有的学者强调,信息不对称才是产生银行恐慌的真正原因,因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的措施的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长期问题,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另有学者认为,虽然存款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传统性效应,但同时被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所抵消,以致使监督的成本非常高,甚至高过传染性效应所引发的预期社会成本。

与上述观点相对的是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风险分担服务只有伴随着政府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对于银行挤兑可以采用三种办法,即中止存款变现、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来解决。由于中止变现对存款人而言损失过大,而政府作为最终贷款人有可能影响其信誉,故存款保险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折中办法,而且控制货币同样需要保留存款保险。还有的学者认为,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无法授权私人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权。有的学者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所有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破产并不必然来自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更大的可能是来自无能的管理者。存款保险只是保护了这些管理者远离管理者竞争的环境,使其无法正确估价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基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西方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比较集中的建议是改革保险费率。事实上,当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银行危机后,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而不是废止。1989年和1991年,美国分别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加强法》(FIRREA)和《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FDICIA),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对解决银行监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对大银行的保护政策。这项措施要求存款保险局放弃“大而不败”(即大银行不容易倒闭,即使出现什么问题,政府也不会坐视不救)的教条,提高了存款人,尤其是大储户的损失风险,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

二是采取及时纠正行动条款。这一条款要求:当银行的资本比率不足时,监管机构应尽早干预,在银行的资产净值达到零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局就有权关闭银行,及时纠正行动限制了监管者对银行的宽容政策,旨在减轻保险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条款中要求对所有构成联邦存款保险局损失的关闭银行进行强制评估,所有的国会议员和公众都可以得到这种评估报告,总会计署必须对这些报告做年度评论。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使监管宽容不再对管制者有吸

引力,从而弱化了保险者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

三是实行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如何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监管而言仍是个难题。

四是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法案要求监管人员至少每年对银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银行是否遵守资本要求和资产限制要求。与此同时,银行要遵守更严格、频繁的报告制度,以便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成本分析

存款保险在我国是否可行,首先要分析和比较实施存款保险的成本与没有存款保险而要保证金融稳定的社会成本。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代理等问题,都无法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相比。我国的金融改革是与整个经济改革紧密相联的,因此,防止经济转轨时期的过度市场波动和由此而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专有价值较高和利率管制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并不是十分严重。银行为了保有较高的专有价值不会去冒过高的风险,同时也无法随意提高或压低利率以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银行专有价值会随着管制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有所降低,利率也将有步骤地放开,这些变化会使道德风险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分析和比较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的成本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任务。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十五”期间我国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和调控高效有力,金融企业经营机制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金融市场秩序根本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由此可见,加强监管和保持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正确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渐进为特点、把稳定作为核心的。与此相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银行机制本身的传染性效应使其较其他行业更脆弱。我国目前银行结构的特点是数目小、规模大、国有银行占主体,这种银行结构虽然相对稳定,但却容易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波动。不可否认,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

第三,要明确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无论是充分发挥银行的重要作用,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都必须下大决心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使这一市场化顺利进行,必须有足够市场监管经验的银行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因此,伴随市场化的过程,既需要更严格的监督,也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

第四,要正视金融结构存在的某些缺陷,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尚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还不够发达,难以提供足够多的低风险市场工具供存款人分散风险。大多数居民的资产结构十分单一,主要集中在储蓄存款人,因而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保护更加重要。

第五,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有足够的耐心。虽然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承受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同步增加。在银行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和不良资产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持续走高,这说明公众的信心不是来自银行而是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随着政府的退出,又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极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于树立存款人的信心将会起到较大的作用。

四、我国控制道德风险应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首先,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要尽量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

度是对存款人的保险,不是保护低效率的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和保证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制度的两难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道德风险并不普遍,但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问题会日益加剧。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不能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在保险费率的设计和征收中,应尽可能地考虑风险因素。由于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保险费率的征收完全建立在风险基础上,至少在短期内不现实的,但不能就此放松对此方面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探索。无论如何,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至少应该实行差别费率,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风险费率。

第三,在设计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克服诸如委托——代理等与道德风险有关的问题。要加强各项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整个社会的法制与民主建设。在监管的条款中不仅要设立银行的报告制度,也要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的发生。

第四,存款保险的实施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仅仅是抑制银行恐慌的一个保护网,虽然具有一定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力和制约能力,但从总体上看毕竟是有限的。加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还必须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进一步完善银行的内控机制和央行的外部监管结合起来。

推荐第5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中国目前是属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历史上,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对中国的金融系统注入资金,补充资本金,进而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最大的一次注资是在中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制中.当时,中国的整个银行系统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国际机构普遍认为中国的一行系统技术上已经破产,并且他们认为中国银行体系的坏账率高达百分之五十.后来央行发布报告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坏账率为25%.央行累计为四大国有银行冲销坏账,扩充资本金提供了高达1.4万亿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试想一下,假设一个银行有5元资本金,有20倍的杠杆,则有100元的资产,存贷比为75%,假设存贷利率分别为3%,6%.则利差收入为75*6%-100*3%=1.5元,中间业务收入1.5元.则收入为3元.当不良贷款率为4%是,银行处于盈亏平衡点(3-75*4%=0).彼时,中国的不良贷款率为25%(央行公布!).

央行每次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将会增加其资产负债表,央行负债的增加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货币的发行,过多的货币发行无疑会加剧通胀,损害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损害居民的切身利益.财政部为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发行的数千亿的特别国债,其最终也要纳税人来承担,还是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央行用外汇储备向四大银行注资,其本身更不具有法理.

如果银行没有自己的风险防范措施,没有自己的风险隔离墙,自己坏账增加,最后想政府求助,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中国建立自己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推荐第6篇: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渊源)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货币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得一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为防止银行挤兑而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80年代陆续建立了该制度,目前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银行破产后能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进行保护,因而成为对银行安全进行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

银行作为协调储蓄和投资、执行货币政策、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银行本身的一些特点却使得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低下。极易受到外来的冲击而倒闭破产.首先,按照经济学原理。银行资产与负债在量与期限的结构上不匹配,库存现金不足,资本充足事低,经济周期波动以及其它突发因素等等都可能造成银行流动性困难.其次,银行倒闭产生巨大的外部性,其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Pl起金融器慌,导致更多的银行倒闭.银行体系的魄弱性必然产生了对银行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为避免保护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引入了对银行的监管.保护和监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合约安排.

二、存欺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重要性)

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

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支付公众存款,其客户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且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人另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在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事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弱化银行市场的过度集中趋势,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确保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3、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正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出现风险时承担有保证支付的责任,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将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与安垒.并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各银行都会合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监管网,由干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磁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

l逆向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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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逆向选择表现: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风险越大的金融机构越有参保的积极性,安全稳健的金融机构则不愿投保;而且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发生逆向选择的可能,在投保机构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采取宽容政策,错失处理良机.

2道德风险问题.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泛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主要由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三者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1)从存款人方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因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2)从投保银行方面来说。银行在签定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其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3)从存款保险机构方面来说,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胚,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甚至迫于政治压力而作出对整个银行业不利的事情,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特征和趋势

在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多年实践基础上,我们从机构加入方式、存款保险类型、保险额度、保险基金、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评估方式等不同因素考察后,我们可以得出当前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和趋势。

1.多数国家并不保险所有类型的存款。从理论上看,存款保险应该保护所有存款人利益才能避免挤兑,但在各国实践中,由于存款保险弱化了市场约束,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这一道德风险,通常都是只对小额存款人进行保护而要求大额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政府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2.设定保险额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目前普遍流行的看法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上限,能够起到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风险活动的监督作用。

3.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一般做法。目前大多数国家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对于经营失败银行存款人赔付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存款保险基金。多数国家一般设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这种基 金,少数国家则设立多个基金。

4.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方式和融资渠道。存款保险基金有事前设立和事后收费两种方式。到1999年底,全球有58个经济体采用事前设立基金的方式,但也有部分国家采用事后收费的 制度建立基金(即在银行经营失败后需要对存款人进行偿付时才向成员机构征收基金)。从发展趋势看,新近建立存款保险的国家则普遍采取事前建立基金的制度。目前大约有80%的国家采用该制度。从基金融资渠道来看,存款保险基金资金的融通方式体现了多样化。主要有:

(1)政府提供初始资本;(2)中央银行或政府提供贷款;(3)政府提供担保;(4)政府承担损失;

(5)政府发行特殊债券;(6)从他国获得资源。

5.保险费的基数争费率评估方式各国不统一。目前的趋势是:(1)评估基数倾向于被保险存款,而非总存款。(2)评估费率倾向于风险费率,而不再仅仅采用统一的费率。(3)费率水平

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定规模与实际规模之间的差异,并定期做出适度调整。 从一些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实践看,该制度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国外一些专家的研究表明,该制度也会带来不少负面效应,如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体系脆弱性。另外如何降低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委托——代理问题都是今后急需解决的。

四、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认清中国的现实,并从中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1、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现实条件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机构市场运行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银行体制改革正在稳步进行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直是国有独资的四 大商业银行为主, 金融业呈现过强的垄断性。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几乎没有破产的可 能,否则破的也是国家的’‘ 产” , 或是存款保险机构的“ 产” 在这种情况下, 强制它们参加存款保险缴纳高额的保险费, 无疑是等于用这笔资金去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 与公平原则不相符。

2、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令人堪忧。由于历史的原因,1997 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5.86%, 若在资本净额中扣除呆帐部分资本充足率仅为3.3%,即使一些新兴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其财务状况也不容乐观。长期积累下来的经营风险指望新建立的存款保险来全部化解, 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

3、努力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和逆选择。

(1)今后只建立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在投保方式上采用强制方式, 避免其消极退出, 产生逆选择。

(2)实行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保险公司鼓励防灾防损的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即只对存款的一部分承担风险, 如90%。储户将同储蓄机构一样可能遭受一定比率的损失二由于银行破产时储户会受到损失他们将有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促使银行降低风险。

(3)建立科学的资信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级, 对存款机构进行横向比较提供不同的保险合同, 即不同的保险率。每年或每隔几年根据对其评级结果, 调整保险合同, 同时对评级下降的机构予以惩罚。这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问题,如美国的FDIC就根据巴塞尔协议订立的资本要求创造了著名的骆驼评级法人(CAMEL) 。

4、要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为主要目的。我国人口多, 且居民从众心理普迫, 风险意识还很淡薄, 因此保护普通居民储户的利益是必要的。就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 有些学者汰为保险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 有些认为应为1万元。中国人的传统是家庭统收统支家庭为居民存款的基本单位, 现代家庭一般为3到5人, 1997年底我国居民人均存款余额为3762.36元, 兼顾其他因素, 我认为1万元是比较合理的。

5、及早出台中国的存款保险法规。国外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以存款保险法规的出台为正式确立的,如美国1993年6月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联邦存款制度的正式确 立;加拿大1967年通过的“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标志着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因此必须及早出台中国的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6、合理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DIA)。国外存款保险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创办并管理(如美国FDIC、加拿大CDIC);二是政府同银行界共同创建和管理,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就是由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4.55亿日元组建而成;三是行业性的存款保护体系(如德国)。根据世界各国DIA 的运作绩效来看,并结合

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由政府创办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必须独立运作,同时妥善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在组织安排和具体运作上可以参考加拿大和印度 的DIA,从运作绩效看,这两个国家的DIA是比较成功的。作为第二种类型的代表,日本的JDIC运作绩效比较差。以我国目前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也不适合德国式的DIA运作模式。

7、存款保险的限定。首先应该限制参加存款保险的存款人种类和存款种类,这样能增加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参加保险的存款人在存款机构风险增加时就会挤兑,这会约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在存款人种类方面,我国存款机构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和邮政储蓄局五类。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建立除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外,其他存款机构实行强制性投保,辅之以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自愿参保的原则。存款种类方面,各国一般对保险的存款种类都进行了限制,实际上只有哥伦比亚、墨西哥、日本、韩国、泰国等10 个国家对所有种类存款和其他负债进行全部保险。20世纪90 年代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却刚刚好主要发生在以上一些国家,我们应当避免这些国家的做法。其次应该设定保险额度。目前,几乎所有国家都认同,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能够起到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

8、费率的适度确定。目前国际上费率有两种形式:统一费率和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从各国存款保险实践的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有从统一费率转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的趋势,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建议应该采用统一费率的形式。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运作一段时间,并伴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再过渡到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的形式。再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适度的费率水平。费率水平的确定主要应取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定规模与实际规模之间的差异,并定期做出调整。当实际储备率低于或高于法定储备率时,通过提高费率或者将部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机构,以使保险基金维持法定目标。

推荐第7篇:香港存款保险制度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简称存保会)(英文: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香港的一家法定机构,专门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于2004年7月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第3条成立。该会的现任主席是陈黄穗女士,而总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李令翔。

背景:存款保障计划已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障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令香港分公司亦不能幸免,当时其倒闭引发多家本港银行出现挤提。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后,当时的香港政府就是否于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进行公众咨询,但由于成本及道德风险等多种问题,存款保障计划建议被否决,直至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00年委聘顾问公司就加强香港存款保障进行顾问研究。金管局随后再进行广泛咨询,咨询结果显示,大部分公众普遍都支持在香港推行存保计划,他们认为此计划对他们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障,结果,存款保障计划自此产生。

保障范围:在存款保障计划下,如果存放在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可以在银行倒闭后的六星期内获得最高达50万港元的补偿,而50万元以下的存款的人可获全数补偿。任何合资格存款均受保障,包括所有常见的存款,如往来帐户、储蓄帐户及年期不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但以下的存款类别是不受保障的:

• 用作抵押的存款

• 结构性存款

• 年期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 以计划成员的资产作为偿还存款的保证的存款

• 不记名票据

• 海外存款

• 为外汇基金帐户持有的存款

•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 债券

• 股票

存款保障要让受保储户范围尽量地大,而受保的资金成本尽量地小。根据这一原则,存款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不在受保障之列,挂钩股票、外汇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不记名票据、银行保险箱内的贵重物品等也不受保障。香港银行在海外分行包括在内地分行的存款,由于对本地金融体系影响轻微,因此也不在受保障之列。

除了保障小储户的血汗钱外,其实存款保障制度更主要的目的是保护银行,由于银行库存现金盈利低,一般而言银行大都会把现金量降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一但遭到挤兑,现金不足就会令银行信用破产乃至倒闭。 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香港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 总部

存保会的总部位处于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78楼。

在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3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指日可待。

推荐第8篇: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我国现阶段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1、现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我国金融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金融机构时有倒闭。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闭事件,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倒闭的神话。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家经营差的银行倒闭,很可能会引起其他存款人的恐慌,进而导致体系性的融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及金融制度的信心,从而避免挤兑风潮,减少银行破产的社会影响,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起到金融风险“消化器”作用,同时也稳定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02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 ,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06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存款保险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06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向两家银行注资,补充实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资本金。2005年4月,汇金公司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虽然政府可以向四大银行注资,但是,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四大银行仍然缺乏风险管理的压力,会继续扩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还会有新的不良资产产生,将压力继续转嫁给纳税人承担,这样也不利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因此,只有建立存款保险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存款保险制度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志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推荐第9篇: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课题——我们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姓 名

史超群 学 号 1210911101 所在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级金融一班 指导教师 李琼 日 期

2014年6月20日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起源与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其实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因为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年了。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二、我国的存款环境

虽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宏观环境逐渐成熟,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难度,现就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因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仍然为政府,俄日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道德风险 ,接着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这些弊端让我国在建立保险模式上有一定的阻碍。 当然在看待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下面这几个问题: 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跟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为2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1.254%,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回报率平均为4.325%,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19%;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126%,且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54%、8.15%、6.91%,只有中国银行达到8%;国外5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2.51%,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为22.49%、25.69%、30.07%、15.78%。这说明四大国有银行在盈利能力、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

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留下隐患。

2.我国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过高

我国现阶段尽管没有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居民没有“存款保险”的概念。1998年6月21日,因为国家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所以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挤兑现象,后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工行托管后,挤兑现象便没有继续蔓延。事实上,我国公众历来对银行的经营情况存有过高的信心,一般不会考虑到银行的破产情况。但这也导致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的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居民存款的成本发生变化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来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风险,将被分散转移给各家金融机构。因为参加保险支出保费,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目前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为了提高收益,四大国有银行就很有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存款人,从而导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这不仅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还会引起存款人投资结构的改变: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减少,存款人容易改变投资方向,将资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波动。

三、我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

1、国际原因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七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很多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趋向国际化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到2006年底全面放开金融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要国际化组织的共同主张。因此,考虑到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相协调、加强金融监管及拯救的国际合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国内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我国政府金融调控成本的必要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流动性较差,多数银行主要靠负债经营且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风险已经大量积聚。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说明了我国金融风险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这极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届时,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股东会成为主要受害人。政府如果放任金融风险蔓延,存款人就会将金融挤兑延伸到各个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造成经济动荡从而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政府为稳定或保护国家经济,会对金融危机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政府进行经济金融 调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1、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通过运用外汇储备对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并进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大大改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成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存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不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进行风险监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虽然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最后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需要

国际公认的金融安全网是由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危机防范体系还不完善。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为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的同时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能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银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能在银行破产时对银行的负债予以妥善处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疑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4、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5、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

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 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6、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审慎监管能力有了提高。自从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就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审慎监管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1、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争议

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万多家,各种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资产状况差别很大。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包括哪些银行,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2、投保方式和投保费率的争议

世界上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即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投保。从投保费率上看,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有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和差别保险费率两种。单一保险费率目前德国、芬兰、加拿大等国采用此方式。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机构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保险费,一般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程度出发考虑保险费的高低,而不是实施统一费率。如日本和美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采取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尚无明确定论

3、什么时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适当时间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新型农村,大力发展“三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农村的发展速度和城市的不同,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一样,面临的环境迥异,为协调两者,使二者都能接受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政府应该慎重考虑推出的适当时间。

4、适应农村多层次结构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并且近几年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幅度越来越大,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因此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七、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影响

1、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为避免遭受到国际金融动荡**的影响,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下,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倒闭的情况减少,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局面。公众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护,对银行的信心提高。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下,银行吸收存款越来越多,信用越来越高,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

3、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的风险意识逐渐减弱,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逐渐弱化。并且,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国家做后盾,可以无限的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从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面对这一系列隐含的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非常担忧。

4、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会非常依赖存款保险机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风险都会向存款保险机构寻求帮助。这样同样刺激它们进行越来越多的冒险行为,降低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应属储户,储户的存款成为银行冒险行为下的牺牲品。这就加大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与原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相违背。

八、结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个全世界金融体系的一个潮流,虽然建立的过程跟最后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的确是目前能防范世界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旦金融危机到来,很多事情都是无法控制的。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缓解此种情况。它虽然可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形成金融安全网,但它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投机行为的发生,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面对这一矛盾局面,如何制定符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什么时候实施等问题都是应该考虑的。

我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好好处理好之间的矛盾关系,发扬有利的一面,用来稳定金融行业跟促进行业发展,然后于此同时要努力规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点。

推荐第10篇: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和俄罗斯相似,我国也是转轨型国家,金融改革开放逐步推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近,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在这方面,俄罗斯先行我们一步,通过2003年《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的颁布,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得以完善,因此研究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一、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

1990年俄罗斯独立,受到政治上的巨大震荡的影响,俄国民存在银行的卢布一夜之间成为废纸;1998年5月,俄罗斯银行体系危机爆发,大批商业银行倒闭,卢布实际贬值幅度高达50%,这次几百万储户的存款又一次蒸发。一连串的银行危机使银行彻底丧失了国民的信任,俄国内有媒体报导称,俄罗斯仅有5%的人把钱存入银行。由于无法吸收到国民存款,又引起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倒闭潮。

危机面前俄政府认识到必须恢复国民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资产的正常来源和扩大,才能化解这次银行危机。这样建立一个保护存款人信心、维系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刺激居民储蓄增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二、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着显性色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度本身由法律明确规定。1999年,俄罗斯杜马通过居民存款保障法。2001年11月,俄罗斯政府制定《俄联邦银行保障归还公民存款》法律草案,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将承担居民的存款保险责任。2003年11月2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法》”)。该文件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财务和组织原则,并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范围、业务办理程序和存款偿付的手续。

2、有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1999年通过的俄罗斯杜马居民存款保障法计划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参加该公司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一个联邦储备公司。政府和央行提供首批20亿卢布储备金,商业银行入股费为自有资金额的0.5%。2000年9月俄罗斯杜马通过决议,建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基金,保障一定数量内所有私人银行存款。此基金从中央银行和政府获取20亿卢布,再加上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的比例。2004年1月以俄罗斯信贷机构重组局(ARCO)为基础的俄罗斯存款保险公司(DIA)成立。DIA不是一个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国有公司。DIA的主要职能有两个,其一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转,其二是充当破产银行的接管人。

3、存款保险制度的承保对象、范围、保险费、赔偿形式、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均有明确的

操作方式。《存款保险法》在这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首先,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参加者包括存款人、银行、存款保险社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对于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俄联邦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不予保险。其次,保费由存款银行按季上缴DIA,2012年7月开始保险费率不得超过0.13%,特殊情况下在18个月可以提高到0.3%。再次,对于低于10万卢布的个人存款,DIA全额赔偿;对于高于10万卢布的个人存款,10万以内全额赔偿,10万至400万部分则按90%赔偿,超过4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赔偿。最后,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政府的捐助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俄联邦政府债券、财政部发行的抵押债券、OECD成员国发行的政府证券等。

4、建立了专项的救助基金。目前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达到了5320亿卢布,其中81%来源于存款保费收入,政府捐助占11.5%,基金的投资收益约占7.5%。

三、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效和前景。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整个银行体系设立了一道“安全网”,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抑制挤兑,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2004年春夏之交俄罗斯再次爆发银行信任危机时,银行挤兑**的平息主要得益于刚推行不久的存款保险制度。除了特别动用央行(事实上是国家)资金为倒闭银行“埋单”这一点外,对破产银行储户的赔付均是按《存款保险法》进行的:每个储户在一家银行所有存款的最高赔付额不得超过10万卢布;法院指定的银行清理人用倒闭银行财产变现的资金对储户进行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俄央行补偿。同时修改《存款保险法》,这一修正案将存款保险范围扩大至未参与商业银行强制存款保险机制的商业银行,一旦这些银行破产,居民在这些银行10万卢布以下的存款将获得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全数偿付。自2004年5月银行信任危机爆发至2005年1月,俄罗斯1584家金融信贷机构中,已有256家中小银行被央行吊销了营业许可证。对于俄罗斯银行业来说这是一次大规模的洗牌,但对于大多数储户,因为有了存款补偿,其利益没有受损,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首秀”即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我国相对当时的俄罗斯来说金融体系更加完整,同时有国家政治捆绑,国民对银行的信心还是充足的,我国的存款保险更多地是隐性的。但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几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案例反映了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同时我们也从俄罗斯中看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对银行体系的强力保障是不可替代的,在稳定人心、迅速解决银行危机上它的作用凸显。因此,在研究了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后,本人建议我国也因尽快建立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在俄罗斯的实践》,《学术交流与动态》 2007年第2期。

2、齐巍巍、裴学文、赵铁生、林琳:《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

3、陈柳钦:《警惕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N],《中国信息报》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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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俄联邦总统V.普京,2003年12月23日N177—CB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

7、吉莉安•加西亚(陆符玲译):《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3年6月。

8、杨充、郑胜、何燕:《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构成存款保险制度缺陷的诱因》

[J],《现代财经》2002年第9期。

9、谢平:《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10、白钦先、刘刚、郭翠荣:《各国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3月第二版。

11、范建军:《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中国经济新闻网,http://finance.ifeng.com/stock/roll/20120925/7081011.shtml 2012年09月25日

12、李吉斌:《专家建议立法规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财经报网, http:///web/meyw/2013-05/03/content_973938.htm 2013年05月03日

第11篇:存款保险制度的分块

1、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概念、产生与发展、现状、yiyi/基础理论等等)

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主体人构成比较、具体实施要素比较)

3、

4、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设计理念、基本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分析(宏观经济金融环境、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法律制度环境)

5、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障范围、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及赔付标准)

第12篇:存款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调研人:X菜鹅

一、调查背景

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此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其中,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能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建立、以及随后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进一步加快各银行综合化经营改革的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

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条例施行后的变化情况,按人行邯郸中支的指示,针对该条例施行后对XXXXX银行的实际影响情况,以及个人客户存款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2、变化主要成因

3、公众认知情况

4、对策与建议

(二)调查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的时间历时三天(5月15日至5月17日)

本次调查的范围为XX城区,受访者为XXXXXX银行个人客户,调查方式为电话调查。

本次电话调查被访者共55人,其中男性43人,女性12人。 其中,个体工商者占比80%,企事业工作者占比12.7%,务农人员占比7.3%。

三、调查结果

(一)个人客户基本投资情况

1、个人客户目前投资的基本方向为: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较为传统和稳妥的投资方式,“储蓄”在个人客户的投资方向上有绝对的优势,有92%的被访者在该方面有一定数额的投资。而理财产品在近几年已经被相当数量的人接受,在本次调查中,有55%的被访者有该方向的投资。另外,股票投资也也占有相当的份额,但投资热度明显不如以上两种投资方式。

2、个人客户储蓄存款在总资产所占比例较高。

接受调查的个人客户普遍认为:将积蓄存在银行是一种传统但又稳妥的投资方式。被访者大多数认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明朗,而股市大起大落,不适合其风险偏好;理财产品虽然盈利可观,但一些条款及运作方式不如储蓄存款安全、灵活。所以,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依然是大部分人的选择。

(二)条例施行后的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 日正式施行,相较于4月末的居民存款情况,5月份增量不大,但在存款结构上发生一些转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理财产品热度减弱。

2、个人大额存款(50万)略有下降趋势。

3、开户数略有增多。

4、银行存款营销重心在未来会发生转移

(三)存款变化的成因

参与我行调查的客户中,有近七成表示该条例的颁布使他们感觉存款更有安全感,不会再顾虑银行的知名度以及网点的大小。同时,也有个别客户表示出对一些问题表示关注,主要集中在:大额存款要考虑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存,以及大额存款未来的赔付比例问题;也有部分客户认为,该条例施行后要适当调整自己的家庭理财规划。

经研究分析,《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后,一方面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也就是开户数增加的原因之一。这迫使银行从业者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四)公众认知情况

经调查,有60%的被访者知道该条例正式颁布,并清楚条例中的赔付标准;另有25.5%的被议者虽不知该条例正式颁布,但在调查的过程中,能表明对此条例的赞同态度;有14.5%的被访者认为条例的施行对自己影响不大。从收入方面分析,收入高的被访者关注度要高于中低收入被访者,并且收入高的被访者明确表示要将存款进行重新分配。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只有5.5%的被访者知道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

以上数据表明,大部分个人客户知晓条例的出台,但细则方面不清楚,银行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提高。

(五)对策与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增强了个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客户不再顾虑知名度及相关客观因素,而是实实在在的以自己感受来选择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此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

了解条例的客户现在形成一种共识——存款无论是存入大型银行,还是存入中小银行,均可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有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也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在银行经营方面要深度发掘自身的优势,考虑XX实际的经济架构,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优化存款结构,大力增加对公存款和大额存款在存款总量中的比重,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对公业务,挖掘批发性存款,尽力改善存款结构。

另一方面,该条例的施行,也表明今后政府将不再给银行经营托底,一旦经营不善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按市场化程序处置,这迫使银行经营更加重视对自身业务的风险监控,审慎经营。

最后,影响存款保险费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存款机构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若要享受相对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监督有力、正向激励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资本管理,应用经济资本管理办法优化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定价,推行模拟利润考核,抑制规模冲动,走资本节约型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持续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控制现金分红,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持续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保持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流动性风险;改善内控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必须通过以上几方面措施迅速化解经营风险,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优惠的存款保险费率。

(六)本次调查的思考

存款保险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家与社会的高度重视。这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如何及时的转变自己的经营策略,如何能在改革过程中取得先机,如何能将政策解读透彻并做出及时的反应,将是银行经营决策者急待解决的问题。

XXXXXXX银行

XXXX年X月X日

第13篇:周小川: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周小川: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2012年08月27日03:03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章文贡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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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近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总结座谈会”上表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此外,周小川还指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和金融稳定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曾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而在中国境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历经多年。就在此前不久,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还称,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引述金融稳定理事会2012 年初发布评估报告称,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需要时间。”标普金融机构评级董事廖强认为,中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时,应统筹考虑风险监控和问题机构赔付的双重功能。

2009年8月,我国正式启动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中国进行的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主要评估报告的英文版已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4月分两批次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网站全文公布。

中国今后将每五年开展一次FSAP更新评估,并在每次FSAP评估结束两年后就建议落实情况接受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国家同行评估”。

第14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在借鉴国外业己存在,并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管银行经营,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行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世界各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二是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与管理;三是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财政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则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并且不利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作为新成立的银监会的下属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控制。这样,可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监督能力。至于资金问题,则可以考虑通过增发特别国债来予以解决。

(二)存款保险的对象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典型的“领土论”为基

本原则,即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我们在上文也提到,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的对象包括本国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分支机构。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至少应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当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

(三)存款保险的范围

目前,居民储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截止到2003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共计102024亿元,占银行存款的52%(详见附表,下同),1988年、1993年的两次“挤兑”风潮已是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因此,保险重点应是居民储蓄。其次是企业存款。我国企业存款6572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4%。这两部分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86%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由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在保险金额上不宜实行全额保险,而应采取比例与最高限额方式,促使储户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同时,要实行实名制储蓄,这既可以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又可对存款人的存款来源进行合法监督。

(四)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

现阶段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考虑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

合的方式,要求所有除四大国有银行业机构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这是因为在中国,行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一旦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这样,存款保险制度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应当强制这些中小银行参加存款保险;而作为国有银行的四大商业银行,在老百姓中的信誉本来就很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它们来说,意义不是很大,因此对加入存款保险并不热心,甚至有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背上了很重的包袱,提高资产质量的任务本已十分艰巨。如果再强制其参加存款保险,势必增加其经营成本,增加其提高资本质量的难度。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与我们设立存款保险的初衷相悖。因此,我国存保险制度应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这样也可确保所有的银行业机构在同一水平上竞争,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存款保险的赔偿方式

关于存款保险的标的和金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但存款保险的赔偿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额赔偿,二是部分赔偿。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规模、结构与自有资金较少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规定保险理赔的最高额。根据上文提到的存款保险与人均GDP的关系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一

最高理赔额可以暂定为1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促使大额存款人谨慎选择银行,从外部督促银行加强安全性,促使其稳健经营。

(六)保险费率的确定

关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均实行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保险金额取于存款总额,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与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天然缺陷。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费率,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应该不一样,而且,实行差别保费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增强资产流动性,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公司费率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国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依银行经营的风险程度和存款类型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这样还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不同的浮动保险费率,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

总之,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的建立将会有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

深化,为实现党中央建立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15篇: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

析(1)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 经济 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目前 ,运作 历史 最长、

影响 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 现代 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证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2、可以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4、

5、

6、

第16篇: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

人民日报 2013年12月10日 第07版/理论 张金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完善自主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力、提高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性工作。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2013年7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下限,人民币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下存款利率上限未放开。国际经验证明,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需要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在银行借贷仍是大部分企业获得资金主要渠道的现状下,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企业尤其是那些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对商业银行而言则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贷款利率放开后,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贷款的用途、风险大小和期限长短来决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这会促使银行开发更多市场化定价产品,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以满足多层次客户需求。但与此同时,在市场竞争加剧、利率波动加大的影响下,银行可能要面临存贷款息差降低以及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加的局面,因而

必须加快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比较而言,中小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由于受技术和人才的制约以及资金实力和客户实力的影响,面临的挑战更大,不排除个别银行有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可能。

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万一倒闭,往往会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银行倒闭问题。以往我们往往采用国家赔偿的方式保护储户的利益。对于国家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而言,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商业银行不是国家全资所有的情况下,再由国家全部承担银行经营失败的责任就不甚妥当。因此,必须建立新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这也是我国积极研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因所在。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根据吸收的存款额度及承担的风险大小,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形成一笔数额可观的存款保险基金。一旦银行发生危机或破产,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支付储户存款的损失,确保储户利益。目前,国际上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既为商业银行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营造银行业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只要银行经营失败无法挽救,就可果断地令其退出市场,通过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储户的损失。这会督促银

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规模往往是储户选择储蓄银行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小银行,大银行破产倒闭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多数储户认为国家不会让陷入危机的大银行破产倒闭。国家对大银行的这种隐性担保使得大银行更容易吸收存款,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要向存款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存款保险机构对储户提供的存款担保是一样的。相同信誉的担保使得小银行与大银行具备了相同的竞争条件,有利于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

第17篇: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面目

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面目 据合时代介绍,近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缘由则是央行在前不久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看来,存款保险制度落脚中华大地是毫无疑问的了。不过,这个制度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好,实践中也不会给我们带来期待中的实惠。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理论上,保险能起到“减少风险、化解风险、保障后续”的作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会因为风险过大而影响后续经济活动。因为其基本逻辑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险规避机制。比如,现在风行的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等确实起到了化解风险的作用。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然而,存款保险与上述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机制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是政府机构,强制银行参加。这样,在投保方面,存款保险的直接投保人不是储户,而是银行,即银行根据自己的储蓄存款量按照保险费率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样会产生两个明显的后果。

一方面,对银行而言,由于参加了存款保险,银行敢于冒更大的风险去从事原本应该谨慎的营生。为了吸纳更多的储蓄,它会提高存款利率。对于放款,它的严谨性与风险意识也会淡化,对于贷款者的经营素质与项目风险的审查不会像过去那样严谨。因为,保险之下,“大锅饭”体制为银行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缓冲机制,刺激了银行的冒险精神与“搭便车”意识。这就是信息经济学强调的“道德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增大之后的“逆向选择”。

另一方面,对于储户而言,这样的保险并没有与储户的自身情况及储蓄额挂钩。也就是说,保险与否以及保险金的多少不影响储户的直接利益,即不同的储户享受同样的存款待遇。储户不会谨慎挑选安全性高的银行,只选择利息率高的银行。存款利息高的银行会吸纳更多的存款,其贷款规模也会相应扩大,最后的经营利润也会水涨船高。如果有些银行不这样放开,还是一如从前那样谨小慎微,其结果正好相反。

当然,这样的可能性只会停留在理论上,不会出现在实际生活中。银行之间的竞争会迫使所有的银行规避严谨的风险考量而做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轻率的行为选择。

但是,就银行而言,相对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银行的经营成本多出了一块。这一块还得要银行自己消化。政府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的生存基础就是政府拨款与银行上缴的保费。其结果是财政支出的增加与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财政支出缘于税收,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只能以银行自身的经营去消化,银行要么降低存款利率,要么提高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不是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就是损害了贷款者的利益。因此,整体而言,保险的经济后果还是要靠民众与市场去承担。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相比,唯一能够确证的就是社会为此多支付了一大块成本。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只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10万以上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这种设计明显来源于当时的经验与直观感觉,小储户人多势众,一旦出现经济动荡,便包含极大的社会能量与危害性。只要稳定了他们的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社会便会安稳下来。不过,这种考量,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大额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没有银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银行没有发生经营风险的人的利益。

其实,自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美国的经济危机与银行危机接连发生,并没有消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几近于无,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雷曼兄弟、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金融巨鳄受到冲击,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但存款保险机制也只能袖手旁观。2008年危机时,美国政府将法定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但全美国有4.5万亿存款处于保险中,而相应的保险资金仅450亿,可谓杯水车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说,8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有效高明的机制,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应急之作。虽然这种机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但其不仅理论上缺漏严重,难以自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至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什么面貌出现,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不以政府机构,而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出现,也会出现与美国差不多的结局。因为,影响其结果的基本因素已经内含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商业公司,我们都无法规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以说,现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颇有拾人牙慧的味道。

第18篇: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08:48:00 ] 作者:赵扬 编辑:studa0714

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teaga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志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4.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5.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6.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

土耳其外,其他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性安排。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社会经济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

1.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存款者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而言,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存款者由于不了解存款机构对其所存款项的用途如何,也就不可能对银行的存款经营策略进行监督。有些银行或金融机构之所以敢于对储户的存款随意利用,如为低效政府企业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等等,是因为政府对储户的存款采取了隐性的保险。但随着市场透明度的逐渐提升,政府的隐性保险越来越难以实行,存款者的利益就越来越受到威胁。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具有很强的周期性,当经济处于低谷之时,整个社会的经济信用受到大众的质疑,银行等吸收存款机构会面临很大的挤兑压力。这时,资金实力较弱,或者周转资金不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便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存款保险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免遭上述两种风险的影响。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对其所受保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进行监控,提出风险提示;另一方面,一旦市场出现挤兑,存款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背后带有政府性质的或自身不断积累的大量资金,对出现挤兑的投保银行和投保存款按照协定进行偿付,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倒闭对存款者造成的沉重打击。

2.减轻政府在银行倒闭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的挤兑问题,但它不可能彻底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家超大型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倒闭,将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对此,政府必须全盘买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为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政府必须拿出大笔的资金,其来源不外乎于纳税人的税金和开动印钞机所增发的钞票,这会使政府的财政、货币职能混乱不堪,难以招架。通过设立存款保险,破产金融机构巨额债务的偿付工作很大程度上会从政府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其必然会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各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存款保险的制度缺陷

1.存款保险的逆向选择。如同所有的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在某一既定的费率水平下,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接受这一费率,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

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拒绝参保。由于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越来越差,赔偿概率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便会进一步提高费率,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这便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其经营风险大大提高。

2.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比逆向选择更为糟糕的是这一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通过进行存款保险,可以转移其存款的经营风险,但也提高了其经营成本(交纳保费)。在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参保机构会将存款投放到风险更大的渠道,

如股权投资等,以期获得高额利润来扩大收入和弥补由于参加存款保险带来的经营成本的提高。这就加大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存款损失的可能性,也使得存款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更高的理赔率。

3.存款者的监督作用弱化。在采取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尽管存款者很难直接监督和参与银行对其存款的运用决策,但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失误面前,存款者也可以采取类似股票投资中“用脚投票”的措施。如若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存款者可以提前取出存款转投他行或转作他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提高经营效率。采取存款保险之后,存款保险行会加强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存款者出于对存款保险行的信任,不再发挥“用脚投票”的主动监督。但存款经营机构和存款保险行之间的监督远不及存款者的监督那样直接,这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存款者对经营存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

四、消除存款保险负面作用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存款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但任何制度自身都难免会带有一些负面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存款保险政策的实施者,从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全局出发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策,但政策当局在制定、实施存款保险之前,必须先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

1.制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和承保范围。存款保险行可以通过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风险进行细分,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则,制定不同的承包范围和不同的保费水平和赔偿比率供投保人选择。一般经营能力差的存款经营机构会选择较大的承包范围,同时承担较高的保费。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这属于诱导性信号显示。存款保险行根据参保机构的选择能够较为合理地诊断出其经营能力和出现理赔的概率,对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收取较高的保费以抵偿部分可能的理赔风险;另外,存款保险行可以加强对这类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的监督管理,这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的不良后果。

2.建立一套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通过建立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存款保险行能够对其采取差异性的收费。这方面做的最好的当属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国FDIC在CAMEL评级制度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存款风险评级体系。FDIC将风险分成良好、充足和不足三大类,然后把每大类分成三个小类,即得到一个3X3的风险矩阵。再根据各个存款机构的历史经营业绩、风险出现频率等指标将对其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把这些存款机构归入上述9大类中,执行相应的保费标准和监督力度。建立并应用存款机构的风险评定体系,从原理上与上述第一项政策一样,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并且,风险评级体系属于事前防范,可以在有关存款机构投保前确定其经营风险水平,“因材施教”。

3.存款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是可以通过存款保险行的监督得到解除的,但问题也就出在存款保险行和存款机构之间。一些存款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为了获得或扩大保费来源,会疏忽对参保存款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放任其对所吸纳存款的肆意操作。因此,要克服这一弊端,应当从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存款机构经营的监管,另一方面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意识。

4.强化存款者的风险意识。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尽管不利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和激励,但也对防止挤兑现象的产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部门不能因此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因为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监督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需要让存款者知道,一家存款机构对其吸收的存款进行了保险,并不一定代表着风险发生时,其存款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索赔放在首位,但当保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损失的时候,银行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存款者最终还是要承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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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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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存款保险制度

2015-04-09 11:33 河南人事考试网 http://ha.huatu.com/文章来源: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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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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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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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微博];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 的收支 应当 遵守 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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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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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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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风险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村镇银行如何防范风险?

利率市场化的首要前提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此村镇银行得做好前期工作。稳定存款,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不排除有人蓄意挤兑中小银行,以逃避贷款。这种对于中小银行的潜在挤兑风险应当引起村镇银行的注意。

建议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视该行的资金流向,特别是大批量的存单的支取现象。如果在加上一定的谣言,就很容易造成挤兑风险。

建议村镇银行压缩担保类贷款的占比。因担保类贷款多数采用担保公司放大担保,其潜在的风险是该类贷款在利率市场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蓄意挤兑银行的人群。这是最主要的风险。对于贷款客户中凡是多处贷款中有高利率贷款的,建议逐步退出该类客户。防止出现接过别银行收贷的最后一棒。

建议村镇银行减少变相贷给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首先是按揭贷款,因为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趋势可能为先升后降的趋势,而按揭贷款为浮动利率,该类贷款利率超过一定高度,贷款人有可能违约(刚性需求的公务员除外)。利率市场化的预期情况下,存款人追求高息的愿望比较强烈及寻求资金稳定的,很很容易造成存款搬家,当存款搬家的速度过快时,就会产生极大的挤兑风险。

从人才、市场、风险等方面

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村镇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分析当前政策的

能力,以应对客户在存款安全性的各方面考虑的问题。鼓励员工学习业务知识,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式需要。利率市场化后,会减少对基层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的需求,加大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服务设施更加先进和智能,比如社区支行。

在银监局规定村镇银行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银行有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银行利差缩短,银行利润整体受到影响,员工在工资薪酬方面的影响最为直接。处于该阶段的员工需要养家糊口,因此会导致很多优秀的人才流失。

同时村镇银行未来发展模糊等因素,难以吸引优秀行业分析客户经理

人员的发展。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对于气候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的储备。

村镇银行定位于农村,因此需要培养在土地估价、农产品市场分析的

方面的人才。

农村土地流转趋势很快,有很多大一部分失地农民转移到城市里,农

村市场的影响应加大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土地较大企业或个人合作,从源头采集客户第一手资料,吸收稳定包地款和分红等等。

加大在同业和购买国债来规避风险等。引导客户购买国债。加大对现有核心系统的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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