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一、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1、资金监管范围: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村长期积累、各业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2、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3、村集体借款、贷款,村委会必须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借贷手续,并将资金全额划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1、村集体支出实行“三审会签”制度,必须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村阳光监督委员会盖章后方可开支;
2、村集体小额支出单据实行报账管理,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核销审批专用章”;村备用金具体金额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实际情况确定;
3、坚持专款专用制度,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应同支出单据一起交回,不得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
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资产、资源发生变动必须向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
4、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招标投标的,
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
2、经济合同的订立,要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在镇司法所和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条款签订合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村民委主任应将所拟定的合同文本交由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双方当事人方可签字盖章。经济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报送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一份。
3、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镇域内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主任负责本村经济合同保管工作。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各类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
4、镇、村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