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
校人字[2009]4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2006】31号)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人薪函【2007】18号)等文件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即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参照教育部在汉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人员和不定等次的新进毕业生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新进毕业生除外)、未考核和其他的人员,均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二、发放标准
年度考核奖金按当年12月工资基数计算,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贴、教护10%、物福补贴、适当补贴、职岗补贴、住房补贴、校内房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贴。
当年退休、调进的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等在岗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其中,当年退休人员以在职最后一个月工资基数按比例计发。
三、发放办法
工资由学校发放的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由学校在考核结束后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工资自筹单位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发放办法,所需经费自筹。 部分单位学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另行规定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附则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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