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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

一、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

二、软件产品的新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开发生产,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u盘、网络下载等方式进行销售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固化于硬件设备中,且不能通过外部接口进行移植的软件产品,是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及退税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 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 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当期纯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税负一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 7%一3%)

四、纯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 7%(或1 3%)一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五、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一[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 O%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 0%的,按1 O%确定。

六、即征即退申报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对于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量多的企业,如企业每月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相同,由企业从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提供,以后每月申请不用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只需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企业在每月申请退税的过程中,有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的当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深圳市软件协会软件产品评审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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